1994年的《广告法》经过21年后修改,并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广告法》和《专利法》本来扯不上关系,但由于专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专利权的广告价值越来越大。因此,《广告法》对广告中涉及专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进而,《广告法》就和《专利法》联了姻。
新广告法专门设置了专利在广告中使用规范,值得研究。
一、《广告法》规定
《广告法》第12条规定如下: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上述规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专利标记权;二是假冒专利行为。
二、《广告法》与专利标记权
大家都知道,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也是一种通过法律方式授权才能获得的权利。因此,专利权的体现主要是:除专利法规定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专利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标记权也是专利权的一种很重要的体现形式。
专利标记权,严格来讲,应当称为专利权标记权,即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专利标记权是实施专利权的一种重要权项,通过依法实施专利标记权,可以让消费者更好地识别专利产品,增加市场竞争力,实现专利权的价值。
这样,专利法就从正面规定专利标记权。而广告法则从反面对专利标记权范围进行了规范。这就为行使专利标记权划定了一个“圈”。
一些不符合《广告法》标记方式或方法举例如下:
当然,专利标记的对象应当属于专利产品,即不得在非专利产品上标记专利号。那么什么是专利产品呢?
典型的专利产品包括:
第一、产品本身包括某一专利权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
第二、产品的某一部件包括某一专利权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
第三、产品通过某一专利权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获得(直接或间接);
第四、专门用于实施某一专利权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的设备;
第五、经过某一专利权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处理的产品;
第六、服务或实施方式包括某一专利权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的操作方法。
(P S:某一市场销售产品可能涉及很多件专利权,因此,某一产品可以涉及多件专利。)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广告法》59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同时违反其他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可能构成专利法中的假冒专利行为。
三、《广告法》与假冒专利行为
《广告法》12条第2、3款的限制性行为可能也涉嫌属于《专利法》中的假冒专利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假冒专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行、刑,同时上哟!)
温馨提示:
1、专利未授权,就不要在广告中标记了,小心被罚款。
2、专利授权后,标记要规范,注明专利类型哟。
3、专利权终止后,也不要再标记了,小心再被罚款。
来源:专利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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