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L在美起诉优酷侵犯电影版权

  翻译 | 乔妮;杨安舒;宋显爱

  校对 | 肖航;吴剑霞

  译文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

  案件号:NO:1:16-cv-159

  原告:Triple Up Limited

  被告:Youku Tudou INC

  Triple Up Limited(“原告”,或“TUL”)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向Youku Tudou INC.(“被告”或“Youku”)提起诉讼,起诉内容如下:

  一案件性质

  1.原告在美国对三部台湾电影(《沉睡的青春》、《对不起,我爱你》、《松鼠自杀事件》)享有网络传播专有权利(以下总称为“版权作品”)。

  2.美国版权法赋予原告限制他人“通过任何设备或程序,向公众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版权作品’的表演或演出,无论公众在相同地点或不同地点,在相同时间或不同时间获取该表演或演出”的专有权利。”

  3.被告声称自己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视频公司,其下的优酷和土豆平台让用户能够通过多台设备(包括美国和哥伦比亚地区)进行搜索、观看和分享高质量的视频内容。

  4.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通过其员工、外聘合同工和/或代理人,将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上传至优酷和/或土豆平台,在美国境内(包括哥伦比亚特区),被告的网站公开传输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导致版权作品未经授权公开表演、复制、和/或发行。被告用于传输或播放版权作品的网站至少包括Youku(网址:http://www.youku.com/)、Tudou(网址:http://www.tudou.com/)和Soku(网址:http://www.soku.com/)。

  5.被告从未向原告申请许可,也从未获得通过网络在美国公开表演、复制或传播版权作品的任何许可。

  6.被告已经从事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误导公众并涉嫌欺诈的行为。这种行为错误地指示了作品的来源,构成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可能会造成公众对被告的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进而使得用户和其他人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以为被告获得了对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在美国进行网络传播的许可。

  7.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整个商业模式存在瑕疵,且建立在系统的、广泛的、故意的版权侵权行为之上。尽管被告初期的商业计划与YouTube.com类似,网站上的大多数的视频内容由用户自己产生,但在发现大多数用户使用优酷用来观看网上的完整电视节目和电影后,优酷开始走上了系统的、广泛的、故意的版权侵权之路。被告允许用户上传完整的视频(包括版权侵权视频),同时,被告自己也直接上传许多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来扩大用户和收视率,由此带来的用户和收视率的增长已经大大提升了优酷的收入。

  8.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故意对其视频内容的监管情况以及版权合规情况做了虚假陈述。

  9.被告递交的2014年年报中,声称其拥有3000名员工和800名外聘合同工,以保障视频内容库符合版权法的规定,该视频内容库包含近5500部电影,2600部电视连续剧,以及超过540部电视节目。然而,根据其在2014年年报中的表述,单在中国,被告每年仍然面临着上百件版权侵权的诉讼。当悉及所信,事实上,被告少计算了自己和其子公司、附属机构面临的版权侵权案件的数量。

  10.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如果真的如被告在2014年年报中所述,那么多的员工、外聘合同工和/或代理人在从事着保护版权的工作,被告会成为成百件侵权案件的被告。事实上,为了避免版权侵权,被告3800名从事版权合规的工作人员,每人只需要检查被告自己上传的8640个视频内容中的2-3个视频即可。这就说明,被告的组织机构中存在着对他人版权系统的、故意的视而不见。

  11.同样在2014年年报中,被告还声称使用了一种“与美国软件公司合力开发的视频指纹系统,系统会将新上传的视频与享有版权的视频之间的指纹印迹进行比对,并筛选出那些存在侵权问题的视频。”当悉及所信,考虑到被告对原告的大面积版权侵权事实,这一表述是虚假的。

  12.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未经许可或授权,故意将他人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上传至自己的平台及网站,以此来增加网站的流量以谋取利益(例如,广告销售),这种行为是被告有计划地、故意漠视他人视听作品的版权。在中国,被告遭遇的版权侵权诉讼比其竞争对手要多得多,这进一步表明,被告的商业行为存在根本上的缺陷。

  13.因此,根据哥伦比亚特区的普通法,被告同样涉嫌不正当竞争。

  14.基于被告的蓄意、疏忽、有意和故意行为,原告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

  二案件双方

  15.原告是一家注册于塞舌尔的公司,公司地址位于Second Floor City, Independence Avenue, Victoria, Mahe, Seychelles.

  16.原告在美国享有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

  17.被告在美国纽约交易所公开上市,股票代码为“YOKU”,注册于开曼群岛,公司的主要机构所在地位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钢国际广场11楼F,邮编100080。

  18.被告声称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视频公司,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在线广告服务。

  三管辖权及审理法院

  19.该法院对被告享有属人管辖权。原因在于,被告通过Youku.com和tudou.com持续不断地为哥伦比亚特区的居民提供网络视频传播,并针对哥伦比亚特区的居民播送广告。

  20.提起本案的法律依据是美国版权法,《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1条以及《兰哈姆法》,《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25条(a)款、以及用于规制发生在哥伦比亚特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的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28-3904条下的法律。

  21.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31、1338条,本法院享有该事项的管辖权,用以审理原告基于《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1条和《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25条(a)款的诉求。依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67条,该法院享有附加管辖权,可以审理原告非联邦性问题的诉求。

  22.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32条本法院对本案享有多元管辖权,因为本案双方涉及不同州际的公民,且本案不含利息及费用的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

  23.依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91条(b)款和(c)款,本案在该法院进行审理是合理的,因为原告诉诸的大部分版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发生在本区。

  四事实陈述

  24.原告获得了台湾电影“沉睡的青春”(2007年上映)在美国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25.原告获得了台湾电影“对不起,我爱你”(2009年上映)在美国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26.原告获得了台湾电影“松鼠自杀事件”(2006年上映)在美国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9日。

  27.原告在诉讼相关的期间内,在美国一直享有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

  28.尽管台湾不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方,台湾在2002年1月1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由于《伯尔尼公约》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制定,因此台湾受《伯尔尼公约》主要条款的制约,进而,原告的版权作品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29.正如下图被告搜酷网站目录的快照页面所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美国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在其网站中提供电影《沉睡的青春》的观看服务。

  30.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自己上传了该电影(通过它的员工、兼职员工、和/或代理人),原因在于该电影的页面上没有显示任何上传该电影的用户名称。相反,如果是用户自己上传的视频,被告的平台上的显示会有所不同,位置也不会那么明显,而且会显示上传该视频内容的用户名称。

  31.如下截取的被告的土豆网页的一个视频传播页面,被告公开播放表演这部电影,或者是导致这部电影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通过网络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内公开表演。被告复制了该电影,导致其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情况下,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范围内的土豆网页上通过网络观看的方式被复制和发行,并/或导致它被发行。

  32.正如下图被告搜酷网站中的目录快照页面所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美国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在其网站中提供电影《对不起,我爱你》的观看服务。

  33.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系自己上传该电影(通过它的员工、兼职员工、和/或代理人),原因在于该电影的页面上并未显示任何上传该电影的用户名称。相反,如果是用户自己上传的视频,被告的平台上的显示会有所不同,位置也不会那么明显,而且会显示上传该视频内容的用户ID名称。

  34.如下方截取的被告的土豆网页的一个视频传播页面所示,被告公开表演这部电影,或者是导致这部电影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通过网络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内公开表演。被告复制了该电影,导致其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情况下,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范围内的土豆网页上通过网络观看的方式被复制和发行,并/或导致它被发行。

  35.如下方截取的被告的搜酷网页所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美国和哥伦比亚特区,在其网页中提供电影“松鼠自杀事件” 的观看服务。

  36.当悉及所信,被告自己上传了该电影(通过其员工、承包商、和/或代理人),因为该电影所在页面没有表明有任何用户曾经上传了该电影。相反,如果是用户自己上传的视频,被告的平台上会有所不同,显示的位置也不会那么明显,而且会表明上传该视频内容的用户ID。

  37.如下图截取的被告优酷页面的一个视频传播画面,被告公开表演这部电影(松鼠自杀事件),或者是导致这部电影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通过网络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内公开表演。被告复制了该电影,导致其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情况下,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范围内的优酷网页上通过网络观看的方式被复制和发行,并/或导致它被发行。

  38. 如下图截取的被告土豆网页上的视频传播页面所示,被告同样公开表演这部电影(《松鼠自杀事件》),或者是导致这部电影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通过网络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内公开表演。被告复制了该电影,导致其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情况下,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范围内的土豆网页上通过网络观看的方式被复制和发行,并/或导致它被发行。

  39.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曾有且现在也有权利和能力控制侵权行为,例如切断被告网站上原告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的在线访问路径。

  40.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已从在线广告中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等收入。

  41.在传输未经授权的原告版权作品时会播放如下典型的广告:

  42.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提供途径(例如其在线平台)进行侵权且/或散布之后用来侵犯原告版权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中一部分。

  43.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员工、外聘合同工或代理人,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版权作品上传至其优酷和/或土豆平台,通过被告在美国的优酷和/或土豆网站公开传输原告的版权作品,实现未经授权地公开播放、复制和/或发行以上作品。

  44.原告有理由相信,每次被告在线播放或发行原告版权作品时,都会在作品上增加或覆盖至少一个动态视频或静态广告,以制作、展示、复制和播放一部演绎作品。例如,如前述第41段所示,未经原告允许,被告在电影《对不起,我爱你》开头增加了一个动态视频广告,可在被告的美国和哥伦比亚特区网站上看到。

  45.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来源标识和/或虚假和误导陈述,很可能会引起混淆和误解,和/或就被告的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欺骗消费者及其他人,让他们错误地相信被告在美国拥有播放原告的版权作品的许可。

  46.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初时策划了一项商业计划,建立在线用户自产内容的视频目录,但随即摈弃了这项商业计划,因为被告的大部分用户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在线观看受版权保护的未删节电视节目和电影上,例如原告的版权作品。

  47.在被告允许用户上传未删节视频的同时,被告也直接上传了许多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的视听作品,例如原告的版权作品,以提升用户量和收视率来获取利润。

  48.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其2014年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故意针对其内容监控和版权合规工作进行了虚假陈述。

  49.在其2014年的年度报告中,被告宣称提供了一个视频内容库,拥有大约5500部电影、2600部电视连续剧和超过540个综艺节目。被告同时宣称其雇佣了大约3000名全职员工和800名外聘合同工从事版权合规工作。

  50.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被告雇佣了这么多员工、外聘合同工和代理人从事版权合规工作,根据被告在其2014年度报告中的版权诉讼数量,被告仅仅在中国每年仍然要面对几百项法律诉讼。当然,为了避免版权侵权,被告的3800名员工或外聘合同工每人仅仅需要查看被告自己上传的8640个视频中的两到三部。这表明了在被告的公司内部,有组织地、轻率地和故意地忽视他人的版权。

  51.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实际上隐瞒了被告及其子公司和附属机构所面临的版权侵权诉讼的数量。例如,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宣称,在土豆平台方面,被告自己及其子公司和附属机构2014年在中国未涉入任何法律诉讼,这一说法纯属谎言。

  52.同样在其2014年的年度报告中,被告宣称使用一项“与美国软件公司合力开发的视频指纹系统,系统会将新上传的视频与享有版权的视频之间的指纹印迹进行比对,并筛选出那些存在侵权问题的视频。” 原告有理由相信,基于被告对原告及其他人的广泛侵权,这项陈述是虚假的。

  53.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有组织地不尊重他人受版权保护的视听作品,故意上传(由其自身而非用户)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的视听作品至其平台和网站,以提升网站流量获取利润,因为被告的大部分收入是从在线广告服务中获取的。事实上,被告在中国面临的版权侵权诉讼要远远多于其主要竞争对手,这进一步表明被告的商业模式是非法的。

  54.被告的侵权行为是蓄意、故意和有意地无视原告和其他版权所有人的权利。

  55.除非法庭禁止,被告的行为已经引起,正在引起且/或将会继续引起原告巨大和难以用金钱弥补或衡量的损害。以被告在收到诉前通知后所移除原告的版权作品范围为限,原告有权获得禁令救济,禁止被告之后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再次上传原告的版权作品。

  56.原告有权因为被告的蓄意、疏忽、有意和故意的行为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五诉讼理由一

  版权侵权

  ——违反《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6条第四款及第501条,侵犯公开表演权

  57. 原告在此通过引用前述所有段落,重申自己的主张,如下所示。

  58.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或同意,直接上传受版权保护的视听作品,通过被告的优酷和/或土豆平台在线提供上述作品视频的点播服务,由此公开播放受版权保护的视听作品,而原告就这些作品在美国享有通过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

  59.原告是版权作品在美国的网络传播权利的专有被许可人。

  60.根据版权法,被告对这些侵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员工、外聘合同工和/或代理人,将原告版权作品上传至优酷和/或土豆平台,引起和实现版权作品的未授权公开播放。通过可以从美国内外进行访问的网站上公开传输版权作品,及其他行为,被告公开播放了上述作品。

  61.即使被告对公开播放这项侵权行为不负直接责任,被告也对上述公开播放行为负替代侵权的附加责任,因为(a)被告有权利和能力控制侵权者的行为,例如切断未授权的在线访问路径,以及(b)被告从在线流媒体服务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广告收入。

  62.即使被告不对公开播放这项侵权行为负直接责任,被告也对上述公开播放行为负帮助侵权的次要责任,因为他们提供了侵权的方法和/或散布了随后被用来侵权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中的一部分。

  63.即使被告不对公开播放这项侵权行为负直接责任,被告也对上述公开播放行为负引诱版权侵权的次要责任,因为被告表现了促使版权侵权的意图,及/或故意无视其在线流媒体服务的侵权性质。

  64.上述公开播放原告的版权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根据版权法享有的专有权的侵犯,违反《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6条第四款的规定。

  65.对原告每部版权作品专有权的侵犯构成一个独立且明显的侵权行为。

  66.被告的侵权行为是蓄意、故意和有意的,无视和漠视原告的权利。

  67.除非遭到法庭禁止,被告的行为已经引起,正在引起且/或将会继续引起原告巨大和难以用金钱弥补或衡量的损害。原告在普通法上无法获得充足的救济(译者注:即需要通过衡平法取得禁止令的救济)。根据《美国法典》第17篇第502条,原告有权获得临时和永久禁制令,禁止被告对原告根据版权法享有的专有权的侵犯。被告在收到诉前通知后移除原告的版权作品时,原告有权获得禁令救济,禁止被告之后在未得到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再次上传原告的版权作品。

  六诉讼理由二

  版权侵权

  ——违反《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6条第1款(17 U.S.C. §§ 106 (1)),侵犯复制权、发行权和创作演绎作品权

  68.原告在此通过引用前述所有段落,重申自己的主张,如下所示。

  69.被告未经原告的允许或同意,通过编码和/或将版权作品贮存在被告的优酷和/或土豆平台上,同时以被告网站在线传输版权作品,制作原告版权作品的复制件,复制和将继续复制原告享有专有权利的版权作品。

  70. 被告未经原告的允许或同意,通过被告的优酷和/或土豆平台,发行和将继续发行原告享有专有权利的受版权保护视听作品。

  71.被告未经原告的允许和同意,通过被告的平台,创作和将继续创作原告享有专有权利的受版权保护视听作品的演绎作品。

  72.原告是该版权作品在美国的网络传播权的独家被许可人。

  73.即使被告对复制或发行侵权行为不负直接责任,那么被告对替代侵权行为负附加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有权利也有能力控制侵权人的行为,如禁止未经授权的网络访问;(2)被告从其在线流媒体服务中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在线广告的收入。

  74.即使被告对复制或发行侵权行为不负直接责任,那么被告对帮助侵权行为负次要责任,因为被告提供了侵权途径,和/或散布了随后被用来侵权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中的一部分。

  75.即使被告对复制或发行侵权行为不负直接责任,由于被告表达了促进版权侵权的意图,并/或对其在线流媒体服务的侵权本质视而不见,由此被告应当对引诱版权侵权负次要责任。

  76.这种复制、发行视听作品和创作视听作品的演绎作品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的第106条和第501条,构成了对原告专有权利的侵犯。

  77.对原告每个版权作品权利的侵犯都构成一个独立且明显的侵权行为。

  78.被告的侵权行为是蓄意、故意和有意的,并无视和漠视原告的权利。

  79.被告的行为已经引起、正在引起、除非受到本法院制止,否则将继续给原告造成巨大的不可用金钱衡量和完全弥补的损害。原告在普通法上得不到足够的救济。

  80.根据美国法典第17篇第502条,原告有权获授临时和永久禁令来阻止对原告版权法下的专有权利的侵犯。以被告在收到预起诉通知之后所移除了原告的版权作品之范围为限,原告有权获取禁令救济,阻止被告以后未经原告许可再次上传原告的版权作品。

  七诉讼理由三

  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兰哈姆法第1125条43(A):虚假来源标识、虚假说明和描述、以及不正当竞争

  81.原告通过引用所有前面的段落重申自己的主张,并如下所示。

  82.如上所述,被告具有从事虚假的、误导性的陈述及隐瞒重大事实,已构成欺骗性行为。

  83.本文所述的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来源标识并/或虚假、误导性描述,这有可能导致、并/或欺骗进行购买的公众或其他人,以至于他们对被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让消费者和其他人错误地相信被告获得了在美国在线播放原告版权作品的许可。

  84.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标识、虚假说明和描述以及不正当竞争,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5章《兰哈姆法》第43条(a)款。

  85.除非受到本法庭的禁止,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引起且将继续导致原告巨大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86.原告在普通法上没有足够的救济。

  87.由于被告的任性、疏忽、蓄意和故意行为,原告有权获取惩罚性赔偿。以被告在收到预起诉通知之后所移除的原告版权作品范围为限,原告有权获取禁令救济来阻止被告以后再次通过虚假描述原告版权作品的性质和来源。

  八诉讼理由四

  华盛顿法典第28-3904条非法交易行为

  88.原告通过引用所有前面的段落重申自己的主张,并如下所示。

  89.如上所述,被告具有从事虚假的、误导性的陈述和重大事实遗漏之嫌,已构成欺骗性行为。

  90.本文所述的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来源标识并/或虚假、误导性描述,这有可能导致、并/或欺骗进行购买的公众或其他人,以至于他们对被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让消费者和其他人错误地相信被告获得了在美国在线播放原告版权作品的许可。

  91.被告对重大事实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无视原告对其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权利。

  92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整个商业模式都是非法的,并依赖于系统的、广泛的、故意的版权侵权。尽管被告允许用户上传完整的视频包括版权侵权的视频,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也直接上传了许多未经授权的版权视听作品来提升用户量和收视率,这大大地提高了被告的收入。

  93.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故意对公众、投资者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虚假陈述其内容监控和版权合规工作。

  94.通过被告明知地虚假和误导陈述事实和行为可知,被告违反了哥伦比亚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序法第28-3904条。

  95.除非受到本法庭的禁止,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引起且将继续导致原告巨大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96.原告在普通法上没有足够的救济。

  97. 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序法》第28-3905条(K)(1),原告有权要求禁止被告的非法行为以及获得相应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预起诉通知之后所移除的原告版权作品范围为限,原告有权获取禁令救济来阻止被告以后再次实施非法行为。

  九诉讼理由五

  普通法上的不正当竞争

  98.原告通过引用所有前面的段落重申自己的主张,并如下所示。

  99.被告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以及欺骗性行为都是实质性的,因为其非常可能引起混淆,或误导公众认为被告已经获得原告关于原告版权作品的执照、批准和赞助。

  100.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整个商业模式都是非法的,并依赖于系统的、广泛的、故意的版权侵权。尽管被告允许用户上传完整的视频包括版权侵权的视频,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也直接上传了许多未经授权的版权视听作品提升用户量和收视率,这大大地提高了被告的收入。

  101.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故意对公众、投资者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虚假陈述其内容监控和版权合规工作。

  102.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普通法,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103.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损失,被告却由此获取不正当收益。

  104.由于被告的任意、疏忽、故意行为,原告有权获取惩罚性赔偿。

  十法律救济请求

  如此,原告请求如下判决以对抗被告:

  A.授予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要求被告及被告的继承人或受让人、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供应商、管理人员、代理人、受雇人、雇员、律师以及所有在被告侵权行为中积极参与的人员停止所有的传输、复制或发行原告已获取独家许可的版权作品。

  B.判决支持原告对抗被告的所有诉求。

  C.对于法定赔偿,以法律对被告侵犯原告的权利提供的最大限度进行赔偿。另外,根据原告的意思,对于原告的损失还包括被告的获益。

  D.由于上述声明的被告的非法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现时和未来更正广告的费用。

  E.要求被告进行纠正的通知。

  F.授予原告法律规定的最高三倍的包括利润和花费的恢复原状费用。

  G.对于被告的获益和/或非法所得应当归还给原告。

  H.推定信托,以及包括由于被告的不当行为取得的所有收入、利息等所有款项在内的赔偿。

  I.惩罚性赔偿。

  J.原告的合理的律师费。

  K.被告应计算并分辨任何涉及侵犯原告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的利润、交易、优惠和促销活动。

  L.被告应在进入审判的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文件,并在宣誓下对原告律师递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上述A、E、K条内容。

  M.作为对抗被告的判决的一部分,任何预判决与判决作出的金钱相关的赔偿利益。

  N.其他法庭认为公正且适当的救济等。

  十一陪审团要求

  原告在此要求,以上所有可由陪审团审判的诉讼请求,均交由陪审团进行审判。

  日期:2016年2月1日

  Lei Mei

  (华盛顿律师证号:494854)

  邮箱:mei@meimark.com

  Laurence M. Sandell

  (华盛顿律师证号:989952 待审中)

  邮箱:lsandell@meimark.com

  MEI&MARK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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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888-706-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