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微信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的情形也逐渐增多。这些证据往往既是劳动者与单位争议的焦点,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但在裁审实践中,使用微信证据尚存在以下三方面难点:
一是提取固定难。微信是存储于手机中的电子证据,提取和固定需要专业手段。实践中,当事人多以提交照片的方式举证,但是照片仅能反映微信等电子数据的表面特征,并不能反映电子数据的原貌,也无法通过照片判断电子数据是否经过删减或修改。当事人若求助于专业的鉴定机构或公证机构,则会无形中增加诉讼成本。
二是关联性认定难。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具有较强的互动性,聊天记录、朋友圈状态及评论、群讨论内容大多呈现双向甚至多向沟通特点。由于证据内容具有互动性,当事人除了会质疑微信的真实性外,还会否认微信的关联性,以微信的发送人或者接收人不是自己来反驳,给法院认定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带来困难。
三是证明效力把握难。微信证据的证明对象贯穿了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等各个过程。但是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具有易被修改、编辑,账户易被注销等特点,在未经勘验、保全或公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存在一定局限性。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法院认定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存在一定难度。
来源: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