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讨会专家观点

  为深入探讨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更好地统一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标准,1月22日,由浙江省高院主办、杭州中院承办的“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讨会”在杭州中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王艳芳法官莅临会议指导,并作主题发言,介绍了最高院涉外贴牌加工案件的审理情况,阐述了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思路。

  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高级法官应向健、杭州中院副院长邵景腾,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副主席张为安,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室、杭州海关、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律师事务所及全省六家中院知产庭法官等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并参与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王艳芳法官发言认为:最高院对涉外贴牌加工案件进行了数十年调研和论证,但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最高院在判决(2014)民提字第38号案的同时,也作出了一个裁定,驳回一起贴牌加工案件的再审申请。虽然最高院对(2014)民提字第38号案所涉及的该类情形作出了判决,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涉外贴牌加工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如此

  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高级法官应向健发言认为:在最高院判决(2014)民提字第38号案后,对于与该案相同情形下的处理结论应当是明确的,但我们今天需要深入讨论其他涉外贴牌加工情形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当贴牌加工行为与在中国受保护的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

  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王亦非法官介绍了浙江法院近五年涉外贴牌加工案件的审理情况:从案件数量看,共审理了36件该类案件,地区集中在宁波地区;从案件类型看,包括侵害商标权、承揽合同等民事案件,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刑事案件;从裁判结果看,主要是通过判决方式结案。然后对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的典型裁判理由进行了分类介绍。

  金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力律师发言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国内权利人如果没有积极申请国际保护,在相应国家地区可能存在失权的问题。我国是贴牌大国,在鼓励这种贸易形式时,应考虑国内驰名、知名商标权利人投入人力、物力的积极性,国外无法保护,但在国内应积极保护驰名、知名商标。

  杭州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科科长王磊发言认为,目前海关界定的贴牌加工定义是中国境内的外贸生产企业发货人在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下,接受境外委托人委托,在境内生产与国内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并出口到境外商标注册的国家。海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是否符合商标法,并尊重法院判决。2.有效保护原则,是否存在恶意境外注册,套用国外商标的情况。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对案件事实审查包括:境外权利文件要求有境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审查证据是否齐全有效、商标在境内境外的注册顺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货物是否向目的国出口。

  浙江省工商局商标处毛江平副处长发言认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作为用于识别商标来源的使用。如果有一家企业境内申请注册商标,但产品不在境内销售,全部外销,能否撤销其商标?个人认为,如果撤销不是很合理。如果有一家企业境内生产商,全部出口境外,使用的是他人注册商标,但实际商标注册人的产品是没有出口境外,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侵权?如果以不造成混淆为标准,则不侵权。至于贴牌加工中是否构成侵权,应考虑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商标的影响力,是否会造成市场混淆等问题。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副主席张为安发言认为,江苏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于涉外贴牌加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索,该案中不讨论是否构成混淆、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要审查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但例外是境外抢注则构成侵权。我们认为,原则上应构成侵权,例外是境内抢注不构成侵权,这样比较符合诚信行使民事权利、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思潮,也可以平衡发展加工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

  浙江省经信委研究室应云进主任发言认为:第一,对贴牌加工问题,从产业政策上,应提高到依法产业治理体系的角度。第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站在全球产业治理体系高度。第三,原来更多考虑产业政策追求量,现在更多考虑是质量与效率,其中很重要的是品牌、质量和品质。第四,希望法院能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合伙人俞则刚发言认为:作为最高院所判决的涉外贴牌加工案件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系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设定了本案的代理思路。关于涉外贴牌加工案件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以下几种情形,包括如果授权链条不完整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产品没有出口到国外商标的注册国,国内加工方所贴牌的商标与国外定作方的商标不是完全一致,是否构成侵权,值得进一步思考

  浙江省社科院王坤研究员从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法等不同视角对贴牌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1.贴牌产品没有进入市场,就不构成侵权。2.在相关市场中,贴牌行为没有产生损害后果。3.贴牌行为没有妨碍特定商标功能的发挥,这是判断侵权与否的根本。所以,一方面要防止贴牌产品进入市场,另一方面要维护贴牌人的利益。此外,还要考量是真贴牌还是假贴牌,是否存在假借贴牌名义,直接或间接进入相关市场,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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