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吉军律师
2015年底,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上注册“非诚勿扰”商标的金阿欢,最终赢得了针对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的商标侵权诉讼。随即,因电视台一方在判决生效后,未能及时更改原节目名称,该案件被媒体曝光,引发舆论热议。江苏电视台迫于舆论压力将节目名称改为《缘来非诚勿扰》,并就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就在人们对上述判决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议论纷纷之际,微信公众号“知产力”透漏,2016年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华谊兄弟公司出手,剑指美术作品著作权
据称,华谊兄弟公司在起诉中认为,自己享有影片标题“非诚勿扰”的文字著作权,以及该片宣传海报中电影标题美术字形设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金阿欢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标题文字及美术作品注册成商标,并将其以商业目的用于网站经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犯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及美术作品从被告网站删除,赔偿经济损失1元。
解读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其在侵害著作权诉求下,提出了两方面权利依据:
(1)自己对电影《非诚勿扰》的标题“非诚勿扰”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
(2)自己对宣传海报中“非诚勿扰”标题美术字形设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
被告金阿欢的侵权行为也包括两方面:一是将“非诚勿扰”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注册成商标;二是将上述作品(即商标字形)以商业目的用于网站经营。
简单的分析华谊兄弟起诉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可以初步判断其中的“非诚勿扰”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该四个字内容过于简短,表达也不完整,难以达到《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标准,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文字作品。况且,假如认定该四字构成“作品”,那对公众使用该四字的权利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以往类似的标题名称也尚无被单独认定为作品的先例。
而宣传海报中“非诚勿扰”标题美术字形设计,倒是可因其设计的独创性而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和使用。该电影海报在金阿欢商标申请前即已公开,金阿欢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而其注册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图文商标,与海报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事实符合“接触+实质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故华谊兄弟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享有“非诚勿扰”海报美术设计著作权且该美术作品被金阿欢未经许可复制、构成侵害著作权的主张,极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华谊兄弟的错误,“坐失良机”难言“拔刀相助”
有人评论说,华谊兄弟此刻出头状告金阿欢,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对此,笔者却深不以为然。
事实上,华谊兄弟公司应该早就了解到金阿欢商标注册的情况了。因为据江苏卫视透露,其电视节目早已经获得华谊兄弟的商标授权,可见双方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在之后长达几年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华谊兄弟没有理由不知晓金阿欢商标注册的情况,对金阿欢商标是否与自身权利存在干涉也应该具有法律认识,但其一直未采取任何方式的回应,可能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是对商标侵权案件结果过于乐观和自信;二是轻视了金阿欢行为的法律后果、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时,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010年9月7日,金阿欢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至2015年9月7日,已满五年期限。而要摆脱五年期限的限制,就需要以金阿欢商标申请时,华谊兄弟公司的“非诚勿扰”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为基础,这对华谊兄弟公司而言显然是太困难了。因为电影海报公开距离金阿欢申请商标时间非常近,那时的“非诚勿扰”基本停留在电影名称阶段,还根本谈不上驰名商标。
虽然,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可以给予华谊兄弟公司对自己作品的保护,但从商标法讲上,其已经坐失良机是无疑的。
假如,非要将其起诉行为与江苏卫视与金阿欢之间的商标侵权诉讼进行联系,那华谊兄弟公司的行为只勉强算是亡羊补牢,而且其效果也非常有限。在不能动摇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权的前提下,华谊兄弟公司起诉的著作权案件即便获胜,该案件对于另案中江苏卫视商标侵权判决的事实认定也没有实质性影响。
所以,即便说华谊兄弟此番是拔出了刀,但最终能否“相助”,还不好说。
金阿欢的错误,“一错再错”呼唤官司上身
法律知识懵懂的金阿欢在申请“非诚勿扰”商标之初,就犯了基础性错误。他申请的商标并非“非诚勿扰”四个通常汉字,而是将电影《非诚勿扰》海报中的美术字设计直接抄袭过来注册为商标。这种抄袭行为仅从道德层面认识就是不应该的。
或许当初他根本没有考虑那么多,更不曾料到日后还会与一家电视台因该商标发生战争。他注册的服务范围很广,包括“婚姻介绍所; 火警报警器出租; 交友服务; 开保险锁; 领养代理; 灭火器出租; 失物招领服务; 消防; 组织宗教集会”,究竟将来会用它来干什么还不一定呢。
已有判决书显示,在商标侵权案件一审中,被告方就提交了《非诚勿扰》电影宣传册,以证明金阿欢侵犯了华谊兄弟的在先权利。这个主张虽然不能构成商标侵权案的有效抗辩,但可以再次提示金阿欢注意其行为包含的法律风险。
但遗憾的是,金阿欢一方仍然没有将其当回儿事,反而为支持商标侵权诉求,开始更多地使用与华谊兄弟作品设计几乎一样的商标图案。
我们设想一下,假如金阿欢在实际使用中考虑到了商标图案本身存在的风险,而以改变字体、字形的方式使用“非诚勿扰”商标,结果会怎样呢?
结果会是,华谊兄弟公司不仅已错失了无效金阿欢商标的机会,在著作权民事纠纷上,也将无处下手。
可见,这场著作权侵权诉讼,是金阿欢一方法律意识缺位,一错再错,自己呼唤来的。他在指控别人侵权的同时,也给自己寻觅了一顶侵权的帽子,无意间如同一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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