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 理:陈军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利代理人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十三年本田诉双环汽车专利纠葛终落下帷幕,这场诉讼中所涉及到的车型分别是我们所熟悉的本田CR-V和双环来宝S-RV。现整理出本起诉讼十三年来的大事记,以飨读者:
2002年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田株式会社“汽车”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3年9月18日至10月8日
本田多次向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商发送侵权警告信
2003年11月24日
本田向北京高院起诉双环等专利侵权,同期双环向石家庄中院起诉本田确认不侵犯专利权
2003年12月24日
双环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
2004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答出(2004)民三他字第4号指定管辖通知,将北京高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涉及到ZL01319523.9号专利部分的纠纷指定石家庄中院与该院审理的双环股份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合并审理。同时,石家庄市中院将其受理的案件中包含本田ZL01302609.7号、ZL01302610.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移送至北京高院审理。
2005年1月5日
石家庄中院作出(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审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
2006年3月6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本田不服第8105号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12月25日
北京一中院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779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第8105号无效决定。本田不服该行政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07年9月28日
北京高院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274号行政判决,驳回本田上诉,维持原判。本田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2009年7月6日
石家庄中院作出(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驳回本田诉讼请求,并由本田赔偿双环损失257.8989万元。本田株式会社不服,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行监字第43-1号行政裁定,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0年4月28日
河北高院作出(2009)冀民三终字第77-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审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2010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令撤销北京高院(2007)高行终字第274号行政判决、撤销第8105号无效决定。
2011年3月22日
河北高院作出(2009)冀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石家庄中院(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该院重审。
2011年6月22日
本田向石家庄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石民五初字第0014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2011年9月9日
本田株式会社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增加到34857.04万元后向河北高院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双环提出管辖异议,主张该纠纷应依法指定或移送石家庄中院管辖,并与该院审理的双环诉本田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合并审理。
2011年10月18日
河北高院作出(2011)冀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交由石家庄中法院审理。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河北高院将本案及石家庄中院受理的双环诉本田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合并审理。因本案侵害涉案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当事人有所不同,河北高院将两案分别进行立案,交由同一合议庭一并予以审理。
2013年4月1日
本田向河北高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该院依法准许。
2013年8月5日
一审开庭时,本田当庭明确其诉讼请求赔偿原告为此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为588.959532万元,并补交了诉讼费2.9448万元。
2014年2月19日
河北省高院作出的(2012)冀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