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盖案最高院判决看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审判

  一 、前言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直呈高发态势,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每年均呈现出较高的增长。但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的适用,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可能看上去基本相同的法律事实,却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本文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再审案件为切入点,谈谈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 案例介绍

  案例一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09号;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71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99号。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外运”)。

  一审查明:华盖创意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拥有著作权的图像资料,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华盖创意认为重庆外运未经授权,在其企业宣传画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授权其在中国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一张图片,图片编号为:aa030148,内容为:仓库。重庆外运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宣传画册形成时间在2006年,华盖创意对该事实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Getty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属。

  2009年3月23日,华盖创意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公证取证,查询并打印了相关网页的情况,网页上登载了涉案图片并载明图片编号为:aa030148,内容:仓库。华盖创意的公证取证情况,仅能证明在2009年3月23日前(公证之日),Getty公司网站上载有涉案图片,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下,可以推定Getty公司从2009年3月23日起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Getty公司的网站上具有海量图片信息,并根据该公司随时新取得图片的情况而处于时时更新的变动状态,且每张图片均为显示上传时间。华盖创意的证据不能证明在2006年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从而一审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华盖创意的诉讼请求。

  华盖创意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华盖创意在二审中提交了七组新证据,用来证明编号为:aa030148,内容:仓库的图片上传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二审法院认为:虽然(2010)大中证民字第206号《公证书》中打印的页面中显示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但并不能因此确认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就是公证书中所记载的时间,理由包括:

  华盖创意公司在一审、二审提供的公证书中均有涉案图片,两幅图片存在一处不同,一审提供的公证书中涉案图片的左上角有“Getty Images?”字样,二审提供的公证书中没有;一审和二审打印的出处并不一致,二审是通过admin. gettyimages.com路径打印,该路径是网站的后台编辑管理平台,后台信息不具有公开性,从一审和二审提交的公证书来看,可以得知涉案图片进行过修改,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涉案图片的准确上传时间无法得到确认,从而无法确定Getty公司在2006年以前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从而驳回了华盖创意的上诉。

  华盖创意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0年10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于2010年11月5日裁定提审。

  再审过程中,华盖创意提交了新证据(2010)大中证经字第79号公证书,在该公证书中显示,二审提交的图片过小,水印不易识别,但是该图片上却有水印,点击放大后可清晰看见。

  最高院在本案中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华盖创意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

  2、重庆外运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院根据华盖创意提交的公证书,认定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创意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最高院认为:重庆外运使用的图片与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完全相同,但重庆外运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Getty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据此,可以推定涉案图片在重庆外运2006年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至于具体的发表时间并不十分重要。重庆外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华盖创意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此,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判决重庆外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100元。

  案例二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民初字第56号;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三终字第22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413号。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侨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侨新”);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全林”)。

  最高院认为:华盖创意在中国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首先要证明其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由于华盖创意的权利来源于盖帝公司(GettyImages),故其应证明盖帝公司对相关图片享有著作权,并将相应权利许可给华盖创意,并且华盖创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华盖创意提交了盖帝公司副总裁的授权确认书证明其就相关品牌的图片得到盖帝公司的授权,提交美国版权登记证书证明盖帝公司对V52号光盘享有著作权,提交盖帝公司网站打印文件证明本案涉案图片属于该V52光盘中321张图片中的一张。但贵州侨新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认为盖帝公司网站桑有上述图片不能证明其对上述图片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上述图片属于该登记的V52作品集。

  二审法院考虑到数码照片易复制、易修改的特点,认为在贵州侨新公司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华盖创意应该进一步举证证明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其认定并无明显不当。华盖创意、盖帝公司作为专业的图像公司,对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应有清晰完整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由于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亦无不当。由此裁定驳回华盖创意的再审申请。

  案例三

  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21号;

  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2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诉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林软件”)。

  一审查明:华盖创意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拥有著作权的图像资料,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华盖创意认为正林软件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宣传品《正林workauto之标准制造业解决方案-卓越制造业管理专家》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片,与getty公司网站中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一致,在其企业宣传品《我们深谙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决定一切》中上使用被诉侵权图片,与getty公司网站中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一致,但方向相反。

  华盖创意在庭审中陈述,涉案企业宣传册,一次是在2007年的“软交会”上取得,一次是在2008年的“软交会”上取得。

  一审法院认为:华盖创意根据Getty公司的授权,有权针对涉案图片提起诉讼;正林软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未支付报酬,且未署名著作权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一审法院判定正林软件停止侵权,赔偿华盖创意损失3000元。

  正林软件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涉案图片的摄影师为ryanmcvay,华盖公司不能证明getty公司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或其享有著作权,在二审阶段,提交了6份证据,其中证据4为销售被诉侵权图片的网站目录,拟证明不只华盖公司一家销售被诉侵权图片。二审法院经互联网上查验核实,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盖创意是否已经合法取得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能否对正林软件主张相应权利。华盖创意据以主张的权利证据仅是getty公司网站上的被诉侵权图片,但在互联网上已有多家公司公开销售与被诉侵权图片内容、摄影师完全相同的图片,而图片上并非标注“gettyimages”水印,系分别印有上述各家公司自己的水印(署名)。

  华盖创意虽然作出了系getty公司授权上述公司使用的解释,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华盖创意也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作品的底片或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以及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等证据有力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也不能提供其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用来证明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从现有证据看,在有多家公司以相同方式在涉案图片署名的情形下,被诉侵权图片的著作权权属并不明晰。由此,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径行改判为驳回华盖创意的起诉。

  华盖创意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3年12月13日裁定提审。

  华盖创意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部分新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作品是ryanmcvay受getty公司雇佣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该图片的著作权归getty公司所有,华盖创意也享有涉案图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相关权利。

  正林软件再审答辩认为,华盖创意在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中前四份均在一审、二审举证期限内已经存在,不属于再审的“新的证据”的情形,不因予以采信;ryanmcvay的宣誓公证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是其在受雇getty公司期间拍摄。

  正林软件在再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网址为www.flickr.com/photos/orangesnowman/299443570的网页打印件,该网页显示有涉案图片,但其署名为orangesnowman,拟证明ryanmcvay不一定是涉案图片的作者;ryanmcvay个人网站、phitidisc网站等销售涉案图片相关网页的打印件,拟证明getty公司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最高院认为:华盖创意补充提交的证据1-4均经过相应的公证或者认证,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前述证据虽不属于新的证据,但均系针对二审期间正林软件公司所提交证据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进一步补充证明,如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以采信。

  对于正林软件提交的证据1-3均为国外网站打印页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对于公开课登录的网站上的内容,公证保全并非唯一可接受的形式。如果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现场登录网站进行查看,同样可以核实网页上显示的相关内容。对于证据1,根据合议庭当庭登录的结果,该网站为一分享类网站,故该网站上的图片署名并不足以证明为作者。

  最高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盖创意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财产权;正林软件是否构成对涉案图片著作权财产权的侵害;如构成侵害,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最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正林软件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认定华盖创意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在本案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采信了正林公司提交的反证,即thinkstock、superstock、punchstock三个网站上公开销售涉案图片并分别印有自己的水印,在此情形下认定华盖创意未能进一步举证,从而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也是正确的。

  华盖创意在申请再审阶段进行了补充举证,补充的证据能够回应正林软件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一步补充了权属证明,能够证明getty公司未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创意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由此最高院认定,正林软件侵害了华盖创意的著作权财产权,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径行改判为正林软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000元。

  三、 进一步讨论

  1、华盖创意是否可以根据盖帝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取得诉权?

  笔者以“华盖创意”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检索到相关数据将近2千条,如果算上没有及时公开的判决书、裁定书,与华盖创意有关的诉讼数量非常庞大。

  全国各级法院都确认华盖创意根据盖帝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取得诉权。但是法院确认这种取得诉权的方式一直深受诟病。笔者认为,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法定,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对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认诉权可以通过前述几个案件这种方式取得的方式。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被许可人名义起诉,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在权利人明确放弃起诉的时候以被许可人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前述几个案件,授权的行为显然并不完全等同于许可,更不等同于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

  如果国内其他公民或者法人,仅凭一确认授权书,显然几乎不可能取得以其自身主体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主体的资格。

  2、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期限以及证据证明力到底应当如何界定?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对于权利人主张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最核心的证据均为www.gettyimages.com上公证取证,加强证明力的辅助证据存在不同。而且该两案涉及的作品均为电子形式。但是最高院对前述两案给出了截然完全相反的结论。

  对于案例三,原告在一审中举证,被告在二审中举证,原被告均在再审中举证。这样的举证方式,显然完全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本案,显然在程序上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尤其是再审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启动再审,还是应当让再审申请人根据新证据、新事实另案起诉?

  本文来源:公众号 知其二 ID: htzxjt

  作者:谭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