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寻龙诀》案看诉前禁令的运用

  作者:袁博

  原标题:权利人维权要善用“诉前禁令”

  近期,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在各大城市的票房一路飘红,与此相关,电影的原著《鬼吹灯》也迎来了新一轮的销售高潮。然而,《鬼吹灯》的著作权人玄霆公司发现,世纪卓越公司所属亚马逊网站、掌阅公司所属掌阅书城以及“掌阅iReader客户端”在销售小说《摸金校尉》时,称其为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的“原著”小说。玄霆公司认为,《摸金校尉》与《鬼吹灯》并非同一作品,称其为电影“原著”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禁止两名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法院经审查后认可了玄霆公司的诉请,作出了保全裁定。(本报曾于2016年1月20日第9版作相关报道)

  该案中,“诉前行为保全”(诉前禁令),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扩大,在诉讼前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具体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诉法的保全制度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那么,两种保全形式有何区别呢?具体而言,二者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的区别: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行为保全虽然也包含了这一目的,但更主要的目的是防止不法行为继续进行或者防止损失扩大;第二,保全的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财产,而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人的行为;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扣押、冻结等方式,而行为保全则采取停止妨害、限制活动等方式。从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区别可以看出,行为保全适用于金钱请求权以外的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只要属于金钱请求权以外的请求权,无论其基于知识产权、物权、人身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损害等原因,行为保全均可适用。

  对于法院适用行为保全的裁量条件,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第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第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图书商品的经营者,两者具有竞争关系,被申请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现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已于2015年12月18日在全国公映,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涉案保全措施的采取并不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申请人已对上述申请保全事项提供了有效担保,于是作出了支持申请人的裁定。不难看出,对于影视文学类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其权利被侵害往往具有突发性、即时性和扩散性,诉讼周期一般较长,为了能够迅速有效地制止侵权损害的扩大,就要充分运用“诉前行为保全”制度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袁博)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