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午粮液一审被判侵犯五粮液商标权

  2015年12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淄博市中院)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集团)起诉河北大午集团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午酒业)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大午酒业败诉。

  2015年9月,五粮液集团以其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向淄博市中院起诉大午酒业,理由如下:大午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商标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且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表述,侵犯了其注册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

  大午酒业则表示,“大午粮液”是一款酒的名字,其商标为大午,“大午”二字来源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且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在外观上区别显著,字形、字体、字数及排列组合明显不同,不可能引起混淆。另外,2011年9月,大午酒业和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达成合作协议,后者成为“大午粮液”原酒酿造专供基地,该酒厂是五粮液酒厂的联办厂家,其董事长曾某作证称,其为大午粮液酒提供的基酒在技术、配方、窖藏等方面均与为五粮液酒厂提供的基酒相同,故大午酒业宣传“五粮品质”“五粮佳酿”等并无不实之处。

  淄博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大午酒业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的主要部分为“午粮液”,与原告注册商标五粮液的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另外,大午酒业在“午粮液”前加上“大”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酒是五粮液白酒的系列产品或高品质产品。据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

  据悉,大午酒业对上述判决表示不服,目前已准备上诉。

  内容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