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用他人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祝文明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畅想公司诉中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判决,认定——用他人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侵权

  互联网+时代,将他人企业字号或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已经不是新问题了,但是对于这种行为究竟属于全新商业模式还是侵权行为,业界一直有争论。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出现过不同的判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畅想公司)诉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晟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的再审民事裁定中,援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将畅想公司字号和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业内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有助于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采取统一的司法标准,也将对互联网行业的经营模式产生一定影响。

  竞争对手互提不正当竞争诉讼

  2014年下半年,同处于浙江宁波的畅想公司和中源公司、中晟公司之间爆发了分别针对对方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先是中源公司、中晟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于2014年6月将畅想公司起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接着,畅想公司又于2014年8月以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及侵犯企业名称权为由,对中源公司、中晟公司提起诉讼。

  据了解,畅想公司和中源公司、中晟公司都是外贸管理软件领域比较知名的企业,各自研发的软件均多次获得政府及行业颁发的奖项。畅想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名为宁波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变更为现在的名称,主要从事“畅想”系列外贸管理软件的研发、销售、服务等。从2003年起,畅想公司将“畅想”系列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9年,畅想公司申请注册“INTERSKY”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

  中源公司和中晟公司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中源公司成立于2003年,中晟公司成立于2011年,同样是从事“富通天下”系列外贸管理软件的研发、销售、服务等。2005年,中源公司申请的“富通天下”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

  在中源公司、中晟公司针对畅想公司提起的商业诋毁案件中,中源公司、中晟公司认为,畅想公司作为与其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在由阿里巴巴公司开设的有大量外贸企业加入的众多QQ群以及新浪微博中上传、推荐文章中,使用虚构、捏造、诬蔑的语句,将双方公司、产品、服务、法定代表人进行对比,对其公司及产品与服务进行诋毁,内容严重失实,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其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源公司、中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畅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该案后经宁波中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畅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须立即停止侵权,向中源公司、中晟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代理畅想公司此次诉讼事务的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负责人李汛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当时正值畅想公司挂牌新三板之际,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的起诉带来了不小的麻烦,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克服了这一障碍。

  将他人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侵权

  在畅想公司起诉中源公司、中晟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畅想公司认为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官方网站上(www。joinf。com)宣称其是中国最大的外贸管理软件服务提供商,“富通天下”品牌成为行业中唯一享誉业界的驰名商标;擅自把“宁波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及“畅想软件”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关键词,导致在搜索上述词汇时找到的首条信息是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官方网站(www。joinf。com)的链接,误导用户;中晟公司员工施某向用户发送诋毁畅想公司商誉的邮件;在对畅想公司提起诉讼后,将《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扫描件上传至多个网站和QQ群,并发表包含恶意捏造信息的《外贸服务市场不是娱乐圈》一文。畅想公司认为,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及侵犯企业名称权和字号权,诉请法院判令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中晟公司员工施某向用户发送的邮件内容属于捏造的虚伪事实,构成商业诋毁;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在宣传中使用最高级别的形容词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构成虚假宣传;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将“宁波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及“畅想软件”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服务搜索关键词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行为,为畅想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向浙江高院提起了上诉。浙江高院经审理,认定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在公开论坛发表《外贸服务市场不是娱乐圈》一文并附有《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中晟公司员工施某向用户发送的邮件内容属于捏造的虚伪事实,构成商业诋毁;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将“宁波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及“畅想软件”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服务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行为,停止在百度推广服务中使用“宁波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畅想软件”作为搜索关键词,在官方网站刊登对畅想公司的致歉声明,赔偿畅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中源公司、中晟公司针对浙江高院的终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两家公司的共同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甲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键词作为索引词,是一种技术性的公众资源,任何人均无权垄断。竞价排名搜索推广本质上属于一种技术性的信息检索服务,而非广告发布,使用他人商标或字号等文字作关键词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畅想”不是畅想公司的注册商标,也非知名字号,百度在搜索结果中以“推广链接”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予以区别,而且畅想公司的自然搜索结果排名仍在第一位,所以,这一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底作出裁定,维持了浙江高院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定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明确了将他人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此之前,类似案件虽然很多,但对于这一行为究竟是不是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定将会起到指导性作用。(本报记者 祝文明)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