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集佳陈晓月
来源:赢在IP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手机的功能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大,与之配套的APP软件更是数不胜数。然而行业内的竞争更是激烈,例如,聊天软件就包括微信、微话、微聊等等软件,维护和保护手机APP名称的显著性对于企业经营者将是一个困惑。那么如何维护和保护手机APP名称的显著性呢?笔者将根据新《商标法》法条的相关规定,浅析如何运用《商标法》保护APP名称的合法权益。
1、首先,将手机APP以及内部的应用软件的名称注册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的基本功能即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手机APP的名称就是区分服务来源的重要来源,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应将其注册为商标。
手机APP软件的开发和设计,本身就属于一种计算机编成及相关的服务,同时,由于一个软件的开发,必然会涉及其他相关的商品及服务产业,包括手机、玩具、广告等多种产业链。因此,企业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重点考虑在第42、35类服务,以及第9、25、28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
另一方面,要结合企业所开发的手机APP的主要功能和对象再申请注册对应的服务和商品,例如,如果是一个有关教育的APP软件,必然要在第41类服务上教育相关的项目上注册,如果是一个有关餐饮的APP软件,必然要在第43类服务上的餐饮、住宿相关的项目上注册。
由此可见,手机APP的涉及面较广,每个企业应结合自身企业业务发展方向合理、有效的注册商标,以给予手机APP名称最大化的保护,防止其显著性被淡化。
同时,企业的经营者在前期研发、宣传的使用证据应妥善保存,如侵犯其商标权行为,将可以以有力的证据材料予以保护。
《商标法》中的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后半段均是将手机APP作为商标使用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在实际当中以上三条法律的规定,也是首先考虑的。
2、其次,《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对电视节目名称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按照手机APP软件行业设计之初的特点,APP不但有文字,更有对应的图标予之配合使用,图标和文字经过特殊的设计后,具有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建议企业的经营者将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保存好对应的设计合同、发票等等使用证据。
另一方面,APP之中的小应用,也不能被忽视。当手机页面设计完成,一方面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另一方面,可以进行时间戳认证 (受法律保护),其可以证明手机应用页面中小应用在申请时已设计完成。因此,著作权是其在先权利中的重要一种,结合其适用要件,以寻求最大的保护。
3、《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等条款对手机APP名称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法条均体现了新《商标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新法中对恶意的打击力度已明显体现。可以参考以下因素;系争商标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否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是否处于相同地域、同行业;是否有内部人员的往来;是否曾有其他纠纷,是否抢注的大量的商标,或者是否用于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等。均能体现其恶意,在结合前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将会有效的打击和制止大量的抢注行为。
4、《商标法》中十条一款(七)、(八)项对手机APP名称权的保护
《商标法》十条一款(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上两条款均属于兜底条款,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以及在以上条款无法合适适用时,审查员会考虑其知名度以及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的影响等多因素考虑,往往使用以上条款。
可见,对于知名度极高的手机APP名称,最终,依据以上条款有效的遏制抢注的行为。
综上可见,《商标法》中已体现出对手机APP名称权的保护,在碰到相关案件时,应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同时,让客户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才能有效的遏制不正当的抢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