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关键词:等同侵权 方法专利

  案件:再审申请人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顺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建华、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

  基本案情

  陈顺弟系“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授权日为2010年2月17日)的权利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布塑热水袋由袋体、袋口和袋塞所组成,所述的袋体有内层、外层和保温层,在袋体的边缘有粘合边,所述的袋塞是螺纹塞座和螺纹塞盖,螺纹塞座的外壁有复合层,螺纹塞盖有密封垫片,袋塞中的螺纹塞座是聚丙烯材料,复合层是聚氯乙烯材料,密封垫片是硅胶材料所制成,其特征在于:第一步:首先取内层、保温层以及外层材料;第二步:将内层、保温层、外层依次层叠,成为组合层;第三步:将两层组合层对应重叠,采用高频热合机按照热水袋的形状对两层组合层边缘进行高频热粘合;第四步:对高频热粘合的热水袋进行分只裁剪;第五步:取聚丙烯材料注塑螺纹塞座,再把螺纹塞座作为嵌件放入模具,另外取聚氯乙烯材料在螺纹塞座外二次注塑复合层;第六步:将有复合层的螺纹塞座安入袋口内,与内层接触,采用高频热合机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第七步: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第八步:取塑料材料注制螺纹塞盖;第九步:取硅胶材料注制密封垫片;第十步: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中;第十一步:充气试压检验,向热水袋充入压缩空气进行耐压试验;第十二步:包装。” 本案专利说明书在第3页中明确记载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

  陈顺弟认为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雪儿公司)生产、销售,何建华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布塑热水袋侵犯了本案专利权,诉请法院判令何建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乐雪儿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裁判要旨

  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不构成等同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所涉步骤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顺序改变能够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实质性差异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乐雪儿公司提供样品委托他人代为加工被诉侵权产品的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和密封垫片的行为,应视为乐雪儿公司的行为,乐雪儿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乐雪儿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方法缺少第5、8、9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诉侵权方法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进行的步骤互换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没有产生实质性差异,调换前后的步骤属于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方法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的步骤互换后,产生了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技术效果,故调换前后的步骤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虽然本案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但并未体现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因此应将调换步骤后的技术方案排除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外。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陈顺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