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终审判赔12万

  近日,备受关注的《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中央芭蕾舞团赔偿《红色娘子军》编剧梁信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梁信向法院起诉称: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央芭蕾舞团根据其创作的《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改编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双方“补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支付梁信五千元,并负有为其署名的义务。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中央芭蕾舞团一直未与梁信方协商续约,并未按合同约定给梁信署名。因此,梁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中央芭蕾舞团辩称: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就已经完成了改编行为,目前表演的是自己改编的作品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而不是梁信的电影文学作品《红色娘子军》。中央芭蕾舞团在演出节目单和海报上都有对梁信的署名。双方1993年签订的协议是对原作品作者的报酬权的一次性解决。故其没有侵犯梁信的改编权、表演权和署名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梁信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中央芭蕾舞团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就未给梁信署名行为,书面赔礼道歉,驳回梁信其他诉讼请求。

  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的前身对于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改编及表演行为已获得梁信事实上的认可。双方1993年签订的协议书对于1964年的许可行为进行确认。在1993年已颁布《著作权法》的情况下,该确认已赋予1964年的许可行为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许可效力。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64年的许可行为原则上不受1991年《著作权法》中有关许可期限条款的限制,因此,该许可行为对于中央芭蕾舞团2003年后的演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期间的演出行为应视为经过梁信许可,但应向梁信支付报酬。

  对于中央芭蕾舞团未为梁信署名的行为,因其仅发生在其官网上,该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中央芭蕾舞团已及时改正,仅这一次情形并不足以为梁信带来严重后果,书面赔礼道歉已足以弥补这一损害。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芮松艳 石月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