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时,核实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的义务在于执行法院。并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交生效证明的义务。这也是省高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浙高法 【2011】 253 号)第一条和《关于适用 <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浙高法 【2011】 345 号)第一条的基本精神。因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