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公有领域的动漫形象如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孙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大家都知道蜘蛛侠是漫威公司的,蝙蝠侠是DC公司,从理论上蜘蛛侠不会与蝙蝠侠出现在一个画面里——八卦一下:只有一个例外,就是“黑寡妇”。当初“黑寡妇”的版权卖给了两家公司,但可能权利范围不同,基本上是由漫威公司来使用,DC公司在motion picture上不使用,只使用在动画片中。近期在DC公司的动画片《蝙蝠侠大战罗宾》中,“黑寡妇”不远万里给蝙蝠侠生了一个儿子,蝙蝠侠收为了新一代的罗宾。而在漫威的comic中,“黑寡妇”又和美国队长结婚了。恩,贵圈很乱。

  文章的缘起是和哥们无意中说起在南京中院的一个案子:国内的一个公司把蜘蛛侠的形象作为一个图形商标使用在鞋上,漫威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理由提出民事诉讼。

  问题来了:由于漫威公司之前经历过一段经营惨淡的时期,逼不得已把自己手底下的超级英雄的版权纷纷卖出,留在手里的只有钢铁侠(这倒不是说明只有钢铁侠是“亲妈生的”,实在是因为钢铁侠作为comic人物人气最低,各公司不看好其真人化的市场,但没想到漫威公司恰恰通过三部《钢铁侠》大赚了一笔,缓了过来。)蜘蛛侠的版权从老爷子斯坦.李手中转给了漫威公司,漫威公司转卖给索尼公司(后者用这个IP重新找了小鲜肉改编了两部《超凡蜘蛛侠》,烂尾后承认失败,后又被漫威卖了回来,漫威公司版的新蜘蛛侠将回归出现在今年的热门电影《美国队长3:内战》中。)国内公司使用的形象是初代的蜘蛛侠,即1962年的,被告提出:蜘蛛侠已经超过了著作权50年的保护期,已经进入共有领域。难题抛给了原告方:如何保护一个“大龄”热门动漫人物形象呢?

  我想到了2015年9月23日,持续了打了4年的DC Comics V Towle案终审。Towle销售改装过的蝙蝠车(batmobile),它仿制的是1989年和1990年的《蝙蝠侠》motion picture中的两款车型。DC公司起诉其侵犯自己对于蝙蝠车的著作权和商标权,Towle认为,蝙蝠车最早于1941年在漫画中出现,DC公司对于蝙蝠车不享有著作权。

  美国的版权法原则上是不保护虚拟人物的著作权的,孙远钊教授认为这是出于功能性的考虑,越容易受到其他权利(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越不容易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历史上,认定过享有著作权的虚拟人物只包括詹姆斯.邦德(诞生于1952年,第一部电影于1962年),哥斯拉等几个。就像蝙蝠侠在漫画中始终都是布鲁斯.韦恩,但他的外形也是不断变化的,从最初的紧身衣到现在高强度纤维外套,截止到2014年,蝙蝠车也出现了十个版本。美国法院认为,最早的1941年版本的蝙蝠车没有著作权,因为它实际就是拿一辆现成的红色敞篷车简单改装的,没有创造性。认定开始有认定有著作权的是从第二辆1966年版本始的。本案中,美国法院重审了认定动漫形象著作权的三步法标准:第一,有实体形象及实际意义(see Air Pirates,581 F.2d at 775)。法院引用了在认定詹姆斯.邦德著作权中的观点:虽然扮演该形象的人物不停更换,但都是有物理化实体特征的:喜欢女人,爱喝马提尼酒、喝的时候必须得事事儿的来一句“shaken,not stirred”,右脸颊、左肩和右手背有疤痕,皮肤较黑,有杀人执照,必说“我叫邦德,詹姆斯邦德”等。蝙蝠车虽然从1941年开始创作公开,历经数个版本,形象不断发生改变,但依然是有共同的实体形象和思想:动力强劲,后部有辅助动力喷射装置,车载电话能随时连线高登市长的办公室,座椅有弹射装置,有武器压制设备,有蝙蝠元素,黑色等。对于Towle辩称自己的车与1986年版本的蝙蝠车(坦克版)有很大不同,法院亦认为,作为一个可版权保护的动漫形象,蝙蝠车并不需要在每一部章节中一直固定不变的形象,只要它的特有的属性和特征不变。(See e.g,Warner Bros.Entmt,Inc,644F.3d at 599 n.8)第二,该形象必须有足够的识别度与类似的动漫形象区分。即不能是一个动漫人物的通常形象(It is not merely a stock character)。就此,法院引用了迪斯尼公司的米老鼠(Rice)案,迪斯尼之前有个一部《大魔法师》的短片,内容是米老鼠身为魔法师的学徒,趁师傅不在的时候,擅自用魔法打扫房间,后面一团糟的故事。迪斯尼公司主张这个短片中,米老鼠穿魔法衣形象的著作权,法院驳回了其主张,认为这个形象是常规魔法师的形象,穿个大袍子,戴个大尖帽,拿个魔法棒,就是属于这个角色的常规形象(stock character)。蝙蝠车除了1941年版本的没有独创性,其他历代版本足以与其他动画片的汽车区分开,不是属于“超级英雄汽车”的常规形象。第三,有独创性,并包含独特的表达元素。

  可以看出美国和中国对于动漫人物形象保护问题的差异:

  首先,认定难度不同。美国对于虚拟形象的著作权保护非常严格,其版权登记采取准实体审查。而中国相反,首先版权登记不做实体审查,基本上动漫形象都可以获得版权登记,在网易公司的“梦幻西游”案中,网易公司吧78个游戏人物都进行了版权登记,这在美国应该是不可想象的。就一个蝙蝠车是否构成著作权的案子,美国审了四年,在中国,动漫形象经过版权登记后,法院基本都承认其享有著作权。

  其次,保护的思路不同。美国采取原则上不给虚拟形象提供著作权保护,但一旦决定提供保护,是把一个动漫形象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的,而不是简单的割裂为某一个年代版本来分开看。而我国采取单幅认定、单幅比对的方法。这点在新生动漫人物著作权诉讼中还没有暴露出问题。

  但一旦经过大浪淘沙,一些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优质动漫IP慢慢逼近保护期大限的时候,问题就会出现:对于这些陪伴了几代人的热门大龄动漫人物,是否还继续提供著作权保护?当然,保护的前提是它这些年一直在活跃着,历代更替。比如蜘蛛侠案,如果按照美国的保护思路,采取整体系统保护,那么认定侵犯著作权是没问题的。但按照我国目前的思路,如果只按单幅保护、单幅比对,那么这个1962年版本的蜘蛛侠就进入了公有领域,这点对于苦心经营一个动漫人物几十年的动漫公司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

  我国从近几年才开始注意发展动漫产业经济,鼓励原创动漫产业,假设有一天,喜羊羊可以成为百年老羊,大头儿子成为了大头爷爷,黑猫警长成为了白猫警长,法律给予它们的保护在哪里?是否应该放远眼光、变换思路?毕竟,蝙蝠侠已经75岁了,超人已经78岁了,黑猫警长已经33岁了(去年还刚出了部新的大电影《黑猫警长与翡翠之心》),葫芦娃已经30岁了。它们和我们一样,终将在世事中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