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陆续实施以来产生了海量保护案例,这些案例对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需求具有指导意义,对微信生态圈的发展甚至是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内容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故下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向权利人及社会公众展示各类策略的执行流程以及标准,为权利人维权以及社会公众了解微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供参考。
(一)公众帐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案例
公众帐号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出发点是尊重独立创作和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从而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发展保驾护航。互联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诞生的微信公众平台为当代作品的创造与交流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简单互联的特征为著作权人和其他作品使用人带来了良好的体验。但同时,由于作品的天然可复制性,著作权侵权变得更加容易,简单的复制、黏贴、发布、传播,足以使权利人的著作权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高速大范围传播的特征使得侵权行为的发现和制止变得更加困难。目前,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投诉中,以文字作品作为保护对象的投诉类型是当下最为普通的情况,其次还有针对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其他作品的侵权投诉。
一般处理:通知-删除
1、知乎用户投诉未经授权转载
某知乎用户投诉某公众帐号未经授权擅自转载其在知乎上发表的文章。根据投诉方提供的被投诉文章的具体定位信息及初步证明材料,被投诉方的转载行为涉嫌侵害投诉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故对该文章作删除处理。
针对类似著作权的侵权投诉,根据避风港原则,微信遵循“通知-删除”的规则进行处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该侵权投诉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一直以来,微信致力于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但微信生态圈的建设与维护离不开个人用户、企业用户乃至其他媒体的共同努力,侵权投诉流程需要广大权利人主动发起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要求的通知,通过微信开放的线上侵权投诉通道启动。微信收到合格的通知后,将依法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若被投诉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的,被投诉文章会被作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处理,如上述知乎用户投诉未经授权转载的案例。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微信根据侵权投诉的处理经验,对投诉流程和处理系统也不断调整,力争优化提升,以达到侵权投诉能快速处理、投诉结果能及时反馈的效果。
2、爱奇艺投诉未经授权播放、传播盗版视频
爱奇艺曾投诉多个公众帐号未经许可在公众帐号文章中传播某电视剧下载或在线播放链接,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根据爱奇艺提供的被投诉文章的具体定位信息及初步证明材料,认定投诉方拥有该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投诉公众帐号文章涉嫌传播盗版链接、侵害投诉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所涉文章作删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除了典型的文字作品以外,还包括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产品设计图和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微信对著作权的保护也不仅限于文字作品,当针对其他作品发起合法投诉通知,微信同样会根据“通知-删除”的规则作评估处理。
随着影视业、广告业等行业的发展,非文字作品侵权的投诉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上述爱奇艺的案例,被投诉方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在文章中提供盗版资源获取途径等方式实现的,如在文章中直接添加盗版链接、提供盗版视频资源、展示盗版资源付费二维码等。新型侵权方式和手段对于权利人和微信而言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挑战,但微信正在迎难而上,努力保护各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不受侵害,并在总结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寻求更为有效和便捷的保护方式。
重复侵权处理--加重处罚
3、财新网投诉其文章被某公众帐号多次侵权
财新网投诉某公众帐号未经授权转载其在财新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且在侵权文章被平台删除后,依然继续转载财新网的其他文章。根据投诉方提供的被投诉文章的具体定位信息及初步证明材料,未经授权的多次转载行为涉嫌重复侵害财新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所涉文章均作删除处理,且对该公众帐号按照平台规范进行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多次侵权或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除对所涉文章作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处理外,对违规公众帐号也视程度等将予以处罚。
上述案例表明,采取相同或不同手段重复实施同一类型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在首次侵权时已受到相应处罚,二次乃至于多次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显示出行为人明显的主观恶意。此类侵权行为对于广大权利人的著作权和微信的生态健康都具有恶劣影响。微信对于重复侵权的行为人帐号采用更为严厉的处罚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督促侵权行为人检视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重复侵权行为起到了预防和抑止作用。
公众帐号内容侵害他人商标权
商标作为辨识商品、服务的来源,它代表着商标权利人的信誉、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的认可。随着微信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公众帐号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其公众帐号的头像、昵称以连接用户、推广品牌,增加知名度。与此同时,微信上也出现了微信公众帐号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展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公众帐号帐号信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二是公众帐号发布的文章内容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
公众帐号帐号信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
公众帐号头像、昵称等帐号信息作为微信用户分辨公众帐号服务提供者的标识,若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容易造成微信用户混淆,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被多个公众帐号帐号信息侵害商标专用权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多个微信公众帐号昵称、功能介绍等帐号信息假冒其品牌,涉嫌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拥有“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被投诉帐号使用“九阳”字样作为帐号昵称头像,或在功能介绍中出现“九阳官方微信”、“九阳集团招募全国代理”等字样,并在公众帐号内宣传相同或类似商品时使用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商标。
微信审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其他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等行为,都属于侵权的情形。微信公众帐号头像、昵称或功能介绍是一般公众辨识和区分公众帐号服务提供者的标识,被投诉帐号提供服务、商品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其擅自在头像、昵称中使用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功能介绍中描述其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微信,并在公众帐号内宣传相同或类似商品时使用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商标,容易导致一般微信用户产生混淆,故清除对应侵权内容,对构成整体侵权的公众帐号进行封停。
公众帐号发布的文章内容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
公众帐号发布的文章、图片、视频等信息亦有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
5、碧波庭国际有限公司投诉其商标被多个帐号文章非法使用
碧波庭国际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投诉多个公众帐号发布的文章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微信评估后认为,碧波庭国际有限公司为投诉所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被投诉帐号发布的文章内容含有侵害碧波庭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且不得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投诉公众帐号在发布的文章内推广宣传侵害碧波庭国际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嫌侵害其商标权。因此,微信对侵权文章进行了删除。
微信在收到投诉方提交的商标侵权投诉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进行审核、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维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微信通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维护了注册商标带来的品牌效益和权利人的企业形象,有效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品牌宣传推广环境。
公众帐号侵害他人专利权
目前,微信收到的专利权侵权通知数量较少,但是,随着人们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不断落实和推进,预计未来大众对于微信保护专利的需求会愈加迫切。
6、东莞市乐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公众帐号侵害其专利权
东莞市乐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某微信公众帐号文章内宣传销售的产品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微信删除该公众帐号的侵权文章。
微信审核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为,东莞市乐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名称为“便携折叠自行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其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投诉文章中宣传的产品,从一般消费者和整体视觉效果来看,两者的主体结构非常相似;关键部件如灯和轮胎的形状结构非常相似;仅在外部颜色有少许区别,因此从整体视觉效果看,两者构成了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根据此解释第十一条,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因此,微信审核评估后认为,被投诉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种类产品上,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被投诉产品的外观采用了与该专利近似的设计,因此在公众帐号上宣传产品的行为涉嫌专利法规定的许诺销售侵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微信断开该公众帐号涉嫌侵权文章的链接。
公众帐号侵权申诉案例
7、微信公众帐号对投诉进行申诉
在提供简便快捷的投诉处理流程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微信亦依据法律规定设立了申诉环节。
微信公众帐号A投诉微信公众帐号B抄袭其公众帐号文章,微信审核公众帐号A的投诉材料后评估,投诉方公众帐号A声明为该文章的作者,根据它提供的初步证据,公众帐号A的文章与被投诉的公众帐号B的文章两文内容几乎一致,且公众帐号A文章发布时间在前,故根据“通知-删除”规则,微信删除了公众帐号B涉嫌侵权的文章并向被投诉人,即公众帐号B发出文章侵权通知。公众帐号B在收到有关侵权通知后,即根据微信指引的流程发起申诉,要求恢复其被删除的文章,并提供了其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被删除文章系第三方C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证明以及C向公众帐号B出具的独家授权使用证明。
微信审核人员通过系统后台审核公众帐号B的申诉相关材料后认为,因公众帐号B能证明被投诉文章系通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公众帐号A和公众帐号B的文章均系对第三方C文章的转载。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公众帐号B提供了有效的申诉通知,故恢复公众帐号B此前因公众帐号A投诉而被删除的文章。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微信公众平台依据法律规定设立了申诉环节,微信用户因被举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被执行有关处罚措施后,如认为其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可以向微信申诉,提供要求恢复的链接以及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微信根据申诉方提供的初步证据依法恢复链接,从而维护著作权人及其有关被授权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质内容的传播,为权利人以及被授权人保驾护航。
侵权投诉流程案例
从传统的线下邮件投诉到如今的线上侵权投诉流程,微信结合自身产品特性和累积的投诉类型及处理经验,不断优化投诉流程,争取为权利人的维权提供更为便捷的通道。
A公司曾通过线下邮件方式发起侵权投诉,投诉微信公众帐号头像及文章内容侵害其著作权。微信侵权投诉审核人员接到该投诉后,对投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但由于投诉方未提供足以定位侵权内容的定位信息、也未提供初步证明材料,故审核人员无法准确定位核实评估。因此审核人员通过电子邮件等线下联系方式,针对上述投诉情况向投诉方发出补充材料的通知。
A公司在电子邮件发出后才开始收集定位信息,汇总证明自身版权的证明材料,因此在收到微信通知邮件后5个工作日才集齐所需材料及信息,并进行了补充。审核人员收到补充材料后,对该事项进行了二次评估,由于在头像以及不同文章中涉及的被侵权内容不同,故提供的待核实证明材料也相应而异,因此审核人员每评估一处内容,均需重复翻查证明材料数次,才能一一对应核实其之间的对应证明关系。最终通过数十次比对翻查材料,核实被投诉的帐号及文章内容均涉嫌侵权,故将评估意见同步给对应的操作处理人员。待操作处理人员确认执行并返回处理结果后,审核评估人员将该处理结果邮件反馈给投诉方。投诉方在登录其邮箱后才查收到上述通知邮件。至此,上述投诉处理已经耗时约10个工作日。
新的投诉上线后,B公司也在线上侵权投诉流程发起了一单类似侵权投诉。由于线上流程有较为清晰明确的投诉填写指引,因此B公司轻松找到的对应投诉入口,并分别对各侵权部分发起了投诉。对于头像侵权,B公司根据页面的填写指引添加了正确的投诉帐号,填写了完整的主体信息,并通过展示在投诉登录页面的《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指引》,明确了证明侵权需要提供的材料并依照要求进行了提交;对于文章侵权,B公司同样在上述指引下提交了所需信息及材料,进行了符合要求的有效通知。审核人员收到投诉后,对于头像侵权,迅速定位到了被投诉帐号及对应的证明材料,评估涉嫌侵权后作出了审核通过的处理,系统在第一时间自动清除了头像,并在同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了投诉方;对于文章侵权,由于添加了正确完整的被投诉链接,以及对应的原创文章链接和其他初步证明材料,故审核人员同样可以迅速定位并对应证明材料核实处理,再通过系统第一时间下发处理结果的通知。上述流程仅耗时4个工作日。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线下邮件投诉,由于信息传递的局限,且单纯依靠权利人的表述和权利人的认知范围去提供材料,往往存在无法准确定位或缺乏主体或证明材料的不足,因此多数情况下均需通过同样传统的邮件拟写方式同步相关人员知悉、下发补充材料通知。上述流程过于依赖于投诉方的个人素质、对侵权通知相关法规的认知以及对微信产品本身的了解,且材料缺乏或混杂导致的数次补充、重复比对将增大审核的难度;同时手工书写的方式和多次同步与流转,也大大增加了处理时间的长度。与之相较,线上侵权投诉由于系电子化流程,在进入投诉的起始环节就设置了明确的投诉指引,且填写页面指引也贯穿始终,因此可以协助投诉方在首次投诉时,就能基本把握不同类型投诉所需填写的信息和材料,从而进行正确的通知,以便侵权内容能及时定位评估处理。同时在处理后就可自动将处理结果同步反馈至投诉方。即便是在补充材料的场景下,线上投诉流程亦可在评估结果得出后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同步反馈给投诉方,投诉方仅需依照要求通过补充入口提交材料,不需再重复上传之前的信息;且补充的材料会自动与之前的该单投诉形成完整的投诉单,审核人员可以全面地了解前后的全部信息和材料,在进行二次评估时也避免了不同邮件导致的脱节弊端,不必重复翻查核实。
总之,微信在搭建侵权投诉流程时一直秉承着方便用户、指引用户、合法合规的原则,并不断优化流程,致力于完善出便捷、快速、清晰的维权通道,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微信个人帐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案例
个人帐号朋友圈信息侵害他人著作权
8、张某投诉微信朋友圈信息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
张某就某微信个人帐号侵害其作品著作权问题,向微信发起了侵权投诉,称某微信个人帐号未得到合法有效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朋友圈内发布并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微信侵权投诉审核人员经审查投诉资料后,判断张某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投诉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通过其微信帐号使用并销售该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涉嫌侵害著作权人张某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屏蔽被投诉帐号朋友圈中涉嫌侵权的内容。
个人帐号朋友圈信息侵害他人商标权
微信用户推广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这不仅危害市场秩序,也将破坏微信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微信个人帐号存在通过微信头像、昵称和发布朋友圈内容对商标进行侵权的行为。
9、欣贺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微信朋友圈信息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就商标权遭受侵害问题,向微信发起了二十余例侵权投诉,称这些微信用户未得到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朋友圈内发布并推广侵害“JORYA”等商标的服装产品。
微信对欣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后认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JORYA”等商标的专用权,相关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内推广侵害“JORYA”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侵害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微信结合具体的侵权程度,对侵权个人帐号相应采取清除昵称、头像、屏蔽朋友圈、短期封号或符合条件时永久封号的处理。
商标作为企业的一张名片,承载着消费者的信任与期盼。商标专用权一旦遭受侵害往往意味着企业声誉的下滑。为保障广大微信用户的利益,大力打击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直是微信重视的部分,但仅一方的努力并不足以完全解决这一阻碍微信健康发展的问题,需要微信用户、商标权利人以及微信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快、更高效、更准确地进行权利维护与保障。
(三)公众帐号原创声明功能案例
公众帐号原创功能的开通及使用案例
公众平台原创功能现处于内测阶段,部分原创内容发布比例高、文章质量具有良好口碑并被广泛传播的公众帐号受邀请加入测试。经过一段时间使用之后,公众帐号普遍反映其文章内容被未经许可复制、转载的情况基本被杜绝,并且由于原创强制转载功能,公众帐号关注用户数的增加速率较此前有了明显提高。
10、某媒体帐号使用原创声明功能体验
某财经媒体公众帐号,专注于投资领域报道的采写。其公众帐号文章因质量高、传播度好,在获得原创声明功能之前,文章经常被随意复制后“挪为他用”,传播者众,关注者寡,其帐号获得的关注度与文章的传播度并不相称。在获得原创声明功能后,该公众帐号每次在发布公众平台首发文章前,即为文章添加原创标识,成功添加原创标识后的文章被微信公众平台纳入原创文章库中进行保护,原创文章被全部或部分复制的情况均有迹可循并能快速处理,在原创文章强制标识转载来源功能上线后,微信用户更可以一键跳转该公众帐号关注页,关注用户增长速度提高了约230%,原创功能既为该公众帐号降低了维权成本,更增加了关注用户数,扩大了帐号的影响力。
公众帐号滥用原创功能案例
原创声明功能作为微信提供给原创公众帐号的对著作权加以保护的一项能力,使用者进行原创声明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对于不恰当使用原创声明功能的公众帐号,微信将在审核后进行处理。
11、公众帐号A对政府公文及法律条文违规标识原创
公众帐号A于2015年4月发布文章,将某政府部门行政决定全文申请为该帐号原创文章。微信接用户投诉后,取消文章原创声明,并通过系统站内信对公众帐号进行警告一次,要求公众帐号仔细阅读、学习原创声明须知。2015年7月,该公众帐号又将某市人大发布的地方法规全文申请为原创,予以群发。微信经核实后,取消文章原创声明,且暂停该帐号原创声明功能的使用。
(四)微信品牌维权平台案例
12、知名公司加入品牌维权平台助力打假
A是国内一家知名公司,旗下有多个知名品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拥有上述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发现微信平台有部分个人帐号存在销售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故通过登录微信品牌维权平台,提交申请加入品牌打假合作。
根据微信品牌维权平台的公开指引,其向微信递交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公司对合作接口人的授权书、接口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和接入平台的微信号、声明书、鉴定方案、品牌标识及中英文名称等公司资质以及商标权属证明。
微信品牌维权平台通过系统后台收到上述材料后,审核确认A拥有一系列商品及服务的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就对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独立进行维权,结合A对其品牌产品多年的专业鉴假经验,微信品牌维权平台欢迎其加入,共同合作打击对A旗下品牌商品售假的微信帐号。A旗下品牌接入平台后,每天平均收到30余例售假举报线索,累计鉴定售假并封号数百例。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附件一微信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