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法院判决要求KTV经营主歌曲买单

  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成功调解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芜湖四家KTV三百余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该系列案件中所涉音乐电视作品收录于《好歌天天唱》专辑,该专辑著作权人系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7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约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内的放映权和维权的权利完全授权给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调查、起诉等,且不限于向本合同签订前的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KTV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存储于点播系统中用于营业,侵害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民权县浩天知产公司遂诉至我院,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各被告认为“在运营中从来没有版权费的概念,曲库中的歌曲均由点歌设备供应商提供,经营者与设备供应商购买点歌系统,设备供应商定期给曲库更新歌曲,这是全行业的规则”。实际上KTV经营者向供应商购买点歌设备,不等于同时取得点歌设备中附带的电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使用许可。

  当下,不论是同事、朋友、同学聚餐吃饭,作为饭后娱乐的“K歌”成为年轻人消遣生活的“标配”,“KTV”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权利人维权的力度也在逐步加大,KTV诉讼的增长,反映出经营者版权意识的淡漠,对向著作权人缴纳使用费的规定置若罔闻,行政执法机关也未将经营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作为经常性检查内容,导致了经营者形成了钻空子、吃“免费午餐”的习惯。经过法院调解,经营者认识到了侵权的重要性,为其侵权行为买了单,为此法院建议经营者在购买点播设备时对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查,在进到合理义务后方可在诉讼中免责。(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