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与贾志刚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判决要点】
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是著作权人为公共利益对其权利作出一定的让渡,是对著作权人专用权利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本身要求不能以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为前提,即广播电台在使用已发表作品时,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以让著作权人的权利所受损害程度最小化。为了避免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让著作权人利益不致受到过大损害,广播电台对于作品的使用应当尽量尊重原作。即便有改动,也应该是为了满足广播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增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任何对他人作品的使用都应为作者署名,表明作者的身份,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与应有之意。在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也应尊重作者的此项权利。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人民广播电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志刚
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谢峥嵘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贾志刚为《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2009年将该作品(共七册)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将其中一至六册出版发行。
谢峥嵘为佛山电台FM92。4和FM94。6频道《听世界》节目的主播人。基于《贾志刚说春秋》,谢峥嵘制作了广播《听世界春秋》,并在FM94。6及FM92。4两个频道播出,每天播放一集,播放时间为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该节目在两年多的播出时间里,一直未提及贾志刚,仅有最后一期节目表明贾志刚的原作作者身份。2012年7月15日,佛山电台的下属单位佛山珠江传媒公司授权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DVD形式出版《听世界春秋》广播内容。随后,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光盘《听世界春秋》并在市场上销售,光盘内、外包装均未给贾志刚署名。
贾志刚认为,佛山电台播放的《听世界春秋》以及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光盘《听世界春秋》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二者及谢峥嵘诉至法院。
经鉴定机构对权利图书《贾志刚说春秋》(一至六册)与被控侵权光盘《听世界春秋》内容的异同性比对,《听世界春秋》共有464个音频文件,其中有462个文件内容与《贾志刚说春秋》内容对应,整体结构相同。《听世界春秋》约有122。4万字与《贾志刚说春秋》内容表达相同,约占《贾志刚说春秋》全部内容的89%,《听世界春秋》全部内容的74%。另有证据表明,在被控侵权作品与贾志刚作品不同的部分,大部分并非是简单的语气词、修饰词等辅助性词句,而是佛山电台在原作品以外新增加的内容,是与原作不同的新的独创性表达。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佛山电台构成对原告改编权、广播权及署名权的侵犯。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使用时不应对他人的作品加以改动,或是仅能容许以播讲为需要的适当改动,而佛山电台在使用权利图书的过程中未给贾志刚署名,且对权利图书的改动使用明显已超过适度的范围,故佛山电台的行为不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电台应就其上述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谢峥嵘系佛山电台的员工,其演播《听世界春秋》节目系为完成佛山电台交办工作的职务行为,且双方约定因履行职务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归佛山电台所有,故因其演播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应由佛山电台承担。
出版发行该光盘构成对贾志刚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犯。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作为被控侵权光盘的出版发行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就上述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出品方,佛山电台应就该出版发行行为与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判决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佛山电台销毁涉案光盘、就侵权行为道歉并赔偿贾志刚损失共计68万元。
上诉人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称:1、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内容差异部分较少,且非改变作品本身结构、内容、情节、背景等,因此未构成对作品的改编。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广播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改编权及署名权,仅侵犯其获得报酬权。2、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控侵权光盘的发行量较小,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广播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佛山电台的主观非恶意。贾志刚的作品是对历史史料的整理、改编,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较少,所获报酬应按较低标准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二是佛山电台复制发行被控侵权光盘的行为是否侵犯贾志刚的署名权;三是原审法院判令佛山电台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该条是对广播电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著作权法对此予以规定的目的是将已发表作品更广泛地传播,降低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成本。可见,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是著作权人为公共利益对其权利作出一定的让渡,是对著作权人专用权利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本身要求不能以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为前提,即广播电台在使用已发表作品时,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以让著作权人的权利所受损害程度最小化。为了避免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让著作权人利益不致受到过大损害,广播电台对于作品的使用应当尽量尊重原作。即便有改动,也应该是为了满足广播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增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
任何对他人作品的使用都应为作者署名,表明作者的身份,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与应有之意。在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也应尊重作者的此项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的规定亦要求教科书的编纂者必须充分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指明作者的姓名。此规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因此,即便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没有明确规定要给作者署名,但法定许可本身蕴含了署名的要求,署名是构成法定许可的要件之一。
署名权是一种作者表明其与作品存在创作关系事实的权利。为实现署名权,必须以读者、听众等能够知悉的适当方式提及创作者,以让公众知晓作品的创作者,署名的方式也应当能够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在广播《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过程中及之后,佛山电台三处提及了贾志刚的姓名,其中两处是在演播者的微博上,另一处是在最后一期节目中。在演播者微博上提及作者姓名仅是一种在微博平台上发生的行为,与广播作品无关,而且两次行为或者发生在播放的最后一天,或者发生在已播放完后,该行为起不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听世界春秋》节目播放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而仅在最后一期末尾提及了原作品的作者,仅这一次行为并不足以让相关社会公众将广播的作品与贾志刚建立相应联系,该种署名方式亦不能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故佛山电台所称的三处表明作者姓名的行为均不能视为表明了作者的身份,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未给贾志刚署名。
综上所述,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没有给作者贾志刚署名,且增加了新的内容,产生了新的作品。这种改动已不仅仅是出于播放的需要,已经构成对贾志刚作品的改编。故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
二、关于佛山电台复制发行被控侵权光盘的行为是否侵犯贾志刚的署名权。
由于被控侵权光盘收录的内容与广播节目《听世界春秋》内容一致,应该表明原有作品的作者贾志刚的身份,而佛山电台未在被控侵权光盘内外为贾志刚署名,侵犯了贾志刚的署名权。
三、关于原审法院判令佛山电台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佛山电台未经贾志刚许可使用了贾志刚的《贾志刚说春秋》约122。4万字。而且,同时在两个频道播放侵权节目《听世界春秋》长达两年多之久,亦未给作者贾志刚署名。佛山电台的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由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有关赔偿方面的确切证据,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佛山电台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实际使用权利图书的比例、被控侵权节目的受欢迎程度等因素基础上,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所做的酌定并无不妥。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佛山电台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