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说起

  律新社丨谢珊娟

  一档陪伴了我们很多年的相亲类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就要改名了。

  围绕“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是否与原告服务造成混淆?”等争议焦点,经过了一审、二审,历年三年之久,“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说再见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据悉,该判决实际上2015年12月11日即已做出,此前并无风声。昨晚(2016年1月4日)原告的代理律师团队在其官微上发布消息后,立即引起广泛转发。截止今天上午,该文点击量已超过20万+。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肖元才今天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本案受关注的原因主要体现为三点,第一、《非诚勿扰》电视栏目很出名;第二、原被告双方地位、实力悬殊;第三、中国目前还没有婚姻介绍类电视栏目名称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例,本案尚属首例。”

  那么,上周还在正常播出的《非诚勿扰》将会是怎样的命运?《非诚勿扰》是否改名?何时改名?日前,江苏卫视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事随后会有详细的声明,其他也不便多说。原告代理律师肖才元向律新社表示:江苏卫视是否能以应有的姿势来尽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看实际行动。

  案件回顾

  蚂蚁VS大象:江苏卫视被判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2009年2月,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刚开播没多久,温州人金阿欢就嗅到了电影名称的市场价值,便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诚勿扰”文字商标。2010年9月,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取得商标注册证后,金阿欢迅速启动了自己的创业计划,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并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实体婚恋加盟品牌”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这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并迅速走红。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称《非诚勿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的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2013年2月,金阿欢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肖元才律师及其团队代理该案,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

  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法院称,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响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还称,在判定该案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而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因此,法院认定,江苏卫视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证据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律新社注意到,与其他案件相比,本案判决并无涉及金额赔偿,只有“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最新回应

  原告代理律师希望江苏卫视用实际行动说话

  那么,上周还在正常播出的《非诚勿扰》将会是怎样的命运?《非诚勿扰》是否改名?何时改名?日前,江苏卫视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此事随后会有详细的声明,其他也不便多说。

  今天(2016年1月5日),原告代理律师肖元才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会不会改名这不好说,主要以江苏卫视实际行动来评述,希望他们能够以应有的姿势来尽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及代理本案的最大感受,肖元才律师认为,尽管原被告双方实力不对等、地位悬殊,但总有说理的地方。虽然本案经历了三年之久,在这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比想象得多,不过二审能够胜诉,还是倍感欣慰。

  肖元才律师表示,该案对企业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他认为,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小型企业要注重,大企业也不要掉以轻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要留有死角,不要觉得不以为然。“江苏卫视其他电视栏目之前也注册了商标,但不知道为啥没对《非诚勿扰》这么著名的节目下点功夫做一些检索,如果当初检索商标已被使用,立即更换名字,也不会有如今的纠纷了。”

  律界观点

  不同意把此类案件比作“蚂蚁吃大象”

  昨晚发文后,许多律师纷纷关注和转发,律新社就此采访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深律师,来看看他们的观点和解读。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远超律师认为,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讲,该案有以下几大亮点:

  第一、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的运营模式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江苏卫视等使用非诚勿扰的行为,是否属于与原告核定类别相同,而非拘泥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形式本身,这也是一审、二审观点差异之所在;

  第二、旗帜鲜明的认定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反向混淆是与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正向混淆是指消费者误以为侵权者的商品来自于商标权利人,两者产生混淆,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反向混淆是指消费者误以为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来自于侵权者;

  第三、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标准问题,再次明确了分类表只是参考依据之一,真正的标准还是最高院2002年32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举证双方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此外,马远超律师还表示,不同意把此类案件比作“蚂蚁吃大象”。他认为,注册登记制是我国商标制度的基石,任何商业主体都应当尊重法律,即使大象侵犯了蚂蚁的商标权,也必须把大象绳之以法。所有已经核准登记的商标都已公示,包括创业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在选定商业标识之前,都应当先进行商标注册的检索,以避开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丽珍律师看来,中国这几年正处于”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或在线等各种形式实现传统的服务将越来越普遍,在这个时代,商标战略的布局应当跟上时代的脚步。“商标战略对于每一个企业都很重要,企业在确立自己品牌之前,首先要对市场上相关品牌进行检索与查询,率先提出申请与注册,同时,还需要考虑除了在主营业务类别里进行申请注册之外,将来可能衍生的行业也需要提出申请;此外,为保持商标未来市场上的显著性与唯一性,尽可能将品牌的变形也进行防御性的注册,以避免其他人对商标的抢注。”

  罗丽珍律师还提醒:企业应依据检索的结论进行商标的申请、使用、培植,而不应当盲目地启动未查询以及未注册的商标,否则这将浪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还得承担侵权的风险。

  其他观点

  知识产权是当代企业合理合法限制他人的最有效手段,也是商战中最好的终极武器。苹果VS三星等案例足以说明该点,不重视知识产权最终反受其害。名噪一时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在这个判决后终于要名副其实~非诚勿扰了。

  今天法律界传播最广的一份判决。蚂蚁吃大象的现实如何避免,应该引发所有创业者的思考。

  《非诚勿扰》将被迫改名!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力量。

  作为一个非诚早年的热心观众,孟老师那句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就是明证嘛 开宗明义 节目宗旨和性质是生活服务嘛!

  更引人思考的是,金阿欢申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是否侵犯电影 《非诚勿扰》作品标题的著作权呢?

  不明白为何没有经济赔偿?原告没有要求吗?这个案子律师费应该不会少啊。

  一审一年半时间,二审又是一年,这是超长期案件了。为什么要那么长时间?案情有多复杂?如此拉锯,给当事人造成了多少诉累?这都是相关法院需要深思的。我们需要实体处理的公正,更需要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