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将实施的知识产权新规

  2016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新年新气象,一批新规也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北京部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法院跨区管辖部分郊区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东城区法院跨区管辖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西城区法院跨区管辖大兴区,丰台区法院跨区管辖房山区,石景山区跨区管辖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房山区、大兴区、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15年12月31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上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的,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二、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第4-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

  三、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科技成果资本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通过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转化基金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建立中央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的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动机制。转化基金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绿色信贷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进一步缓解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融资链条。

  四、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在原有基础上,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五、严格执行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实行企业自主审核,文化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提供网络平台(空间)供网民编创、表演及个人音乐上传服务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对本网络平台(空间)的实时监管制度,发现违规内容要立即进行处置。相关自审内容要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通知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自2016年4月1日起报送网络音乐自审相关信息。

  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6新文本启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的通知》: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简称NCL(10-2016)。以此为基础,商标在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将启用分类表新本文。

  七、工信部对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设立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调整的通告》:2016年1月1日起,“域名从业机构申请和审批管理系统”网络链接入口地址变更为https://tsm.miit.gov.cn,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受理窗口办公地址也有相应变更。

  八、人民法院案件案号有新标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法〔2015〕137号)及《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各级法院代字表》等配套标准(简称《案号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号标准》按照审理案件的司法职权属性和特征,梳理并构建了三层级案件类型体系,分为10大类、52中类、131小类,首次对司法职权活动的类型化研究进行了有益探索。上述体系,不仅可以实现每个层级、每个类型的单独使用,而且可交叉、整合应用,且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案号标准》通过对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简称进行代码化处理,确立了7种数字代码编码规则,并能够与行政区划代码有机衔接。

  九、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启用

  国家工商总局开发建设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手机版公示系统目前主要用于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暂不具备年报和即时信息填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