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证据初审制度防止恶意商标异议

  作者 张苒

  商标异议制度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若合理利用,可以降低商标权利的冲突,对避免正当商标注册和不正当抢注行为之间的混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中则要特别防范“恶意商标异议”行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目的在于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异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但在现实运用中却出现了一些负面作用,其中不可忽视的是“恶意商标异议”。

  有些个人或组织滥用异议权利,无正当理由提出商标异议,以阻止他人商标的合法注册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该类行为即可称之为恶意商标异议。恶意商标异议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另一种是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

  恶意商标异议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核准登记,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在其他条款中仅有一些程序方面的规定。

  上述规则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如没有规定异议人的资格及限制: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均可提出异议;没有执行赔偿的惩罚制度:对恶意异议人没有额外的经济负担及处罚措施;异议制度和审查程序过于复杂:异议及后续的答辩程序和时间将造成申请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面临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的不便;提出异议门槛太低:商标异议,只要支付商标异议费1000多元,就可以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时提出反对意见。这些漏洞被恶意商标异议人利用,他们可以反对任何商标注册,不用顾忌身份要求,没有异议理由限制。对自身没有任何损失的同时还能成功拖延或阻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实践中,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审理期间大约持续1年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最终异议的复审程序,需要约两年时间。所以,在“恶意商标异议”的前提下不会对恶意商标异议人造成任何损失,却使可以合法注册的商标延迟了大约3年半的时间。在这3年半的时间里,被异议商标的专用权并不受商标法保护。此外,“恶意商标异议”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市场秩序,同时浪费了人力、物力及商标行政管辖权与司法审查机关的资源。可见“恶意商标异议”行为,不仅对申请人的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失,同时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为了消除上述恶意商标异议行为的危害,我国现行商标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调整。首先,对异议提出人的资格做了限制,要求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可以防止一些无关紧要的异议提出;其次,对于异议的原因进行了修改,规定必须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于恶意商标异议行为,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对恶意异议的惩罚机制。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果是恶意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上诉的高额费用;在民事赔偿方面,也可以大大提高赔偿额度;此外,对于我国商标异议的复杂和耗时的程序也可以做适当修改,如可以创建快速程序,首先对异议方提出反对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这样明显没有理由的异议就会很快被撤销,进而可以跳过异议后的审理阶段和后续的行政诉讼阶段,节省大量的时间,减少恶意商标异议行为对申请人的影响。(张苒)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