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曲建方、电子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1、基本案情
涉案作品“阿凡提”系上世纪80年前后由曲建方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此后30年的时间里,曲建方一直通过投稿发表、许可他人拍摄动画片或者用作产品宣传等方式使用涉案作品,并于1996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涉案作品由其组织人力创作并提供经费,最终造型亦由其确定,故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曲建方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两册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用于盈利,故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涉讼前,美影厂和曲建方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且没有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故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如果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一方享有显然会导致利益失衡,并有违公平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认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维持一审判决。
3、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且“阿凡提”的经典漫画和故事精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量作品完成时系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背景,结合双方明知在各自使用涉案作品长达30年的期间内均未表示异议也未启动救济程序这一事实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衡量当事人对推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所做出的贡献,运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由美影厂与曲建方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该案判决综合衡量了历史、现状等因素,根据“历史、公平和现实”的处理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实现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平衡,系法院在判定特殊历史时期创作的动画角色权利归属问题的有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