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花香广告词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广告语背后的商标诉讼

  “南国汤沟酒,开坛十里香。”清代戏剧家洪升诗中所提之酒,即产自连云港灌南县汤沟镇。这里自古盛产佳酿,有“美酒之乡”的美誉,汤沟曲酒厂就坐落在此。远在千里之遥的湖北宜昌市龙泉镇,亦有知名白酒品牌——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花香”),已连续11年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现在,这两家企业却因“人生丰收时刻”这一商标展开了持久的争夺战。

  该案件历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一判决,稻花香最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胜诉判决。

  “人生丰收时刻”的在先使用

  2005年4月25日汤沟曲酒厂申请注册“人生豐收时刻RENSHENGFENGSHOUSHIKE”这一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中(第33类),该商标经商标局于2007年10月初步审定受理后,在公告阶段,稻花香提出异议,认为对方属于“恶意抢注”。此后,稻花香和汤沟曲酒厂展开了长达八年的商标争夺战。

  稻花香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诉求中称,公司自2002年11月就开始全面实施“人生丰收时刻”品牌运作及宣传方案并一直沿用至今,经公司长期商业使用,“人生丰收时刻”已独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显示,稻花香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2003年至2005年间在网络上以及一些刊物上使用“人生丰收时刻”进行广告宣传的相关证据,并经一审和二审判决所确认。

  汤沟曲酒厂认为其在2001年8月包装盒上就印了这句话,其提供了当年产品的包装照,照片中的包装盒上赫然印着“人生豐收时刻”字样,且“豐收”二字尤为突出。包装盒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01年8月8日。此外,汤沟曲酒厂提供了另一张照片,该照片是灌南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所检验样品名称为“人生丰收时刻”,检验时间为2001年8月21日—8月22日。因此汤沟曲酒厂认为自己在先使用“人生丰收时刻”。

  “人生丰收时刻”是否为未注册商标

  双方的争执点,还在于“人生丰收时刻”是否为未注册商标。针对此前稻花香提出的异议,商标局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裁定,认为稻花香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对于这一裁定,稻花香公司不服,于2010年12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2年4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6016号裁定,认为汤沟曲酒厂已经构成对稻花香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不予核准注册。

  汤沟曲酒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胜诉,汤沟曲酒厂厂长坚持认为,在其申请商标注册以前,稻花香只是将“人生丰收时刻”用作广告语,没有在任何商品和包装上使用,因此不属于未注册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稻花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了“人生丰收时刻”文字。综合考虑稻花香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并未在区分商品来源的意义上使用“人生丰收时刻”文字,而仅作为广告语使用。因此,稻花香公司使用的“人生丰收时刻”文字未被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不能作为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016号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一审汤沟曲酒厂胜诉。

  稻花香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认同,而稻花香方面则认为其将“人生丰收时刻”与 “稻花香”组合成一个整体长期、大量使用,形成了较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具备独立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商标申请日前,稻花香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人生丰收时刻”文字已达数年之久,使用地域范围较广,宣传报道力度较大。相关公众能够通过“人生丰收时刻”商标识别出商品来源于稻花香公司,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保护的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此基础上,虽然稻花香公司在其酒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人生丰收时刻”的证据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但进一步表明了稻花香公司将“人生丰收时刻”进行持续性商业使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观意图。

  未注册商标与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

  所谓未注册商标,就是已经当作商标使用但又没有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未注册商标受保护有两个前提,并非所有未注册商标都能受到保护,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他人已经使用,二是有一定影响力。“已经使用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使用,一种是商业使用。”实际使用一般体现在产品上,商业使用可以做广泛理解,营销中使用是使用,商品上使用也是使用,这可能是本案存在争议的地方。

  广告语没在产品上使用很难定为未注册商标“通常所讲的使用一般是真实的使用,即在产品上有所体现。因为商标我们要回归本位,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识。”如果只是作为广告语,但没在产品上使用,一般情况下很难认定为未注册商标,如商家认为广告语确有价值,最好注册成商标,比如耐克的广告语“just do it ”已经注册,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别人以其他形式来使用。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