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目前我国的专利审查体系,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但为了进一步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引导专利权人合理地行使其权利,维护公众利益,节约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资源,在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将原有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调整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为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此程序,现就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知识做一简单介绍。
一、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依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资格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但请注意,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三、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文件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
请求书中应指明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文本。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求人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需注明备案号。
2、委托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相关事务可以由请求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如果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而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宜。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且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官费
目前的官费是人民币2400元。请求人如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缴足费用的,视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未提出。
五、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时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做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中明确规定,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七、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适用范围
按照200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对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授权的专利权,仍然按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申请并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细节,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相关法规为准。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