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梨华 资深专利律师
发明和实用新型每项权利要求都有其独立和确定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产品图片都有其独立和确定的保护范围,原告可以根据需要来主张不同的权利要求或不同的外观设计产品图片来主张权利范围及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如下:
(1)原告应明确相应的权利要求,若原告未明确的,法院应释明,否则无法进行后续的侵权比对。
建议原告将所有可能侵权的权利要求全部进行主张,特别是从属权利要求一并主张,主张后法院将对所有权利要求进行是否侵权的审查,被控产品只要落入任何一项权利要求,都将构成侵权,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若某些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其他权利要求有效情况下侵权仍然构成,为后续的庭审或二审留下空间。
(2)即使被控产品落入原告未主张侵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3)原告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变更主要是增加主张新的权利要求,法院应当准许,准许后是否需要恢复法庭调查,或给予被告新的举证期限,可以通过如下案例进行分析。
最高院再审的2010民申字第978号再申案件,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上威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威日用品企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院指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权利范围,若变更主张的权利范围,是否需要给被告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根据民商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虽然变更权利范围不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其属于变更其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属其据以主张的承担具体民事责任方式的理由的变化,属于变更理由,诉讼理由的变更通常情况下更可能涉及新的事实和证据,更容易打乱对方当事人的诉讼防御安排,因此可以参考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原则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当的答辩期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同时在二审或再审案件中,若发现前审法院为给予适当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但也充分给予对方当事人答辩的时间和机会,也基本保证的对方当事人的基本程序利益得到保障,后续法院通常情况下在文书中列明不当行为予以纠正,但不影响实体裁判。
编辑:知桥商标专利/矣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