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核心专利被侵权 索赔100万获终审支持

  作者:赵世猛

  鞍钢核心专利被侵权,索赔100万元,法院终审全额支持索赔请求——

  脱硫领域核心专利滤去侵权“杂质”

  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之一,在许多领域需要转化为煤气进行使用。由于煤气中含有一定量的硫化氢,在燃烧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污染环境,因此煤气一般都需要进行脱硫处理。近期,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鞍钢公司)与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天润公司)、唐山市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下称荣义公司),就因为一件煤气脱硫领域的核心专利打起了官司。今年年初,鞍钢公司以阳光天润公司和荣义公司侵犯其“采用液相催化氧化法进行气体脱硫的工艺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阳光天润公司和荣义公司构成侵权,判令阳光天润公司赔偿鞍钢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脱硫专利引发纠纷

  煤气作为煤炭的一种洁净利用方式,在玻璃、建材、机械等行业被广泛应用。但是,未经脱硫处理的煤气在燃烧后会产生二氧化硫,对大气造成污染。而且,对某些行业而言,二氧化硫会对产品质量造成较大影响。因此,煤气在使用前一般都需要进行脱硫处理。

  作为一家长期从事气体脱硫技术研发的企业,鞍钢公司在1998年6月提交了一件名为“采用液相催化氧化法进行气体脱硫的工艺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7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98114036.X)。

  2014年初,鞍钢公司发现荣义公司正在使用的脱硫装置及脱硫方法,落入了上述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经调查,荣义公司所使用的涉嫌侵权产品是由阳光天润公司生产制造并销售的。

  据悉,阳光天润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主营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技术咨询等的企业。荣义公司成立于2003年,企业注册资金1.8亿元,总资产18亿元人民币,主营炼焦、洗煤、高钙灰、煤气综合利用等。

  在发现荣义公司与阳光天润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后,鞍钢公司委托律师对相关装置进行了公证保全,固定证据,随后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阳光天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判令荣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法,停止使用并拆除侵权产品。

  涉案专利价值巨大

  鞍钢公司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玉飞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涉案发明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对含有硫化氢等硫化物的气体采用液相催化氧化法进行气体脱硫的工艺方法,以及使用该工艺方法而专用的脱硫装置。该专利可以实现脱硫装置的集成化、高效化,并且具有降低能耗、减小污染等优点。

  李玉飞介绍,涉案专利于2003年12月被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并在2004年10月获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颁发的“冶金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此外,该技术还在2010年9月获中国发明协会颁发的“全国发明展览会金奖”。据悉,目前该发明专利已广泛应用于冶金、化工行业,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都非常突出,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针对鞍钢公司的起诉,阳光天润公司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臧俊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阳光天润公司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而且被控侵权装置和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此外,鞍钢公司既没有举证证明自身遭受的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阳光天润公司的获利情况,因此鞍钢公司的索赔也没有依据。

  荣义公司则表示,涉案设备由阳光天润公司制造并安装,荣义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鞍钢公司终审胜诉

  济南中院在审理中查明,2013年10月,阳光天润公司和荣义公司签订一份设备安装承包合同,阳光天润公司负责为荣义公司制作安装3台涉案脱硫再生塔,合同总价为9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装置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针对阳光天润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济南中院认为,涉案专利克服了现有技术单元操作设备多、占地面积大等缺点,可以实现脱硫与再生的工艺和装置的一体化,降低能耗。脱硫与再生的工艺和装置的一体化正是涉案专利的独创性特征,不属于现有技术。

  2015年5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阳光天润公司未经鞍钢公司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鞍钢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荣义公司使用与专利相同的装置和工艺构成侵权,因荣义公司所使用的侵权装置和工艺来源于阳光天润公司,鞍钢公司因该案侵权行为而使其专利权遭受的市场份额和利益损失,已经通过阳光天润公司的赔偿得到救济。基于公平和经济原则,法院对鞍钢公司要求荣义公司停止侵权和拆除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鞍钢公司要求阳光天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参照阳光天润公司与荣义公司涉案合同总价及鞍钢公司与其多个客户有关脱硫再生塔总承包合同总价,法院认为鞍钢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予以支持。

  阳光天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装置包含鞍钢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阳光天润公司与荣义公司的设备安装承包合同可知,被诉侵权脱硫再生塔的总承包价款为950万元。而且鞍钢公司还提交了其与其他多个企业签订的脱硫塔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770万到2996万元不等,上述事实涉案专利工艺及装置的价值较高。济南中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10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日前,山东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阳光天润公司的上诉请求。阳光天润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公司对终审判决不服,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本报记者 赵世猛)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