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30,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又一场侵权诉讼在大兴法院开庭。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的外观与王老吉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无实质差异,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索赔3亿元。
截止11:44,庭审结束,后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审判长: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党刚
合议庭: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党刚、人民陪审员常永春、林树影
书记员:郭宁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史某,律师(特别授权)。矫某,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律师(特别授权)。杨某,律师(特别授权)。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为“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该包装装潢为由红色为底色、中间是三个竖排黄色楷书“王老吉”文字以及相关辅助文字和配图组成的整体。加多宝(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2012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标注“加多宝”字样的凉茶。被侵权产品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以及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没有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广药集团认为,其因加多宝公司持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璜;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璜的凉茶产品;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璜的容器;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在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食品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璜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上述2、3项合计3亿零100万。
4、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网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使用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璜而给原告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广药集团为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作为王老吉凉茶的现代传承人,广药集团一直重视企业信誉和王老吉凉茶品牌形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王老吉凉茶的传承推广,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王老吉凉茶作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装璜为由红色为底色、中间是三个竖排黄色楷书“王老吉”文字以及相关辅助文字和配图组成的整体。王老吉凉茶上的包装装璜,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各构成要素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王老吉凉茶所特有。广药集团依法享有与“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璜相关的一切合法权利,王老吉凉茶所承载的无形资产和竞争优势,不容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犯。
二、被告擅自使用“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璜,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从2012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标准“加多宝”字样的凉茶,被告被控侵权产品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以及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璜,没有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双方商标许可合同结束后,擅自使用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璜没有实质性差异的包装装璜,显然违背了同业经营者应当恪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王老吉凉茶及其特有包装装璜所承载的巨大商誉,因被告持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了巨大损害,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被告使用与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璜没有实质性差异的包装装璜,获得了巨额非法利润,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尤其是基于被告侵权影响范围大,持续侵权、故意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全部赔偿请求,以弥补原告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诉至贵院,请求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
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案应与另广州中院的两个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主张的知名产品名为王老吉凉茶,但在2011年年底之前,市场上存在的唯一的一个红罐产品是加多宝公司的凉茶产品。原告及其下属公司在多个案件审理当中已经承认,其所生产的红罐凉茶和被告生产的凉茶均为不同的产品,在具体的质证和辩论过程中我们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其已经明确承认双方的产品并非同一产品。据此,我们可以清楚的表明,原告所主张的知名产品,并不是原告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的。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直接被驳回。现行法律中对知名产品的认定并不以商标的注明和驰名为条件。商标权及装璜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并非必须组合使用。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均是以其商标权为依托,与本案的装璜权无关。我公司使用红罐产品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侵权。原告也没有证明被告使用红罐产品对其造成了任何损失,原告没有说明其诉讼请求是如何计算得出的。
一、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没有借用原告的商标用于商业宣传,以谋取利益。
二、被告并没有非法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
三、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没有非法使用原告商标营利的目的,不应支付原告赔偿金及登报道歉。综上,被告没有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应支付赔偿金和登报道歉,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的答辩理由以我们庭后提交的答辩状为准
原告补充
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意见中有一些观点,我方有如下意见,首先关于中止审理,法院已经作出决定了,我方认为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到目前为止原告一共针对加多宝提出了六次诉讼,这六个诉讼的当事人均不一样,诉讼请求也不完全一样。关于包装装璜权的归属问题,在2012年6月以后,王老吉大健康也生产凉茶,被告认为是不同的产品,我们确实是认为双方生产的产品不是同一产品,但是从法律上和分类上看,显然是同类商品,都是凉茶。被告方一再强调加多宝生产的凉茶才是消费者认可的凉茶,这个与事实不符。1965年广药集团公司合营的时候,广药的前身只继承了有形资产,而没有无形资产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在1992年的时候王老吉已经获得了知名商标,但被告认为这个不是凉茶类,而是其他类的知名商标。因为商标分类的问题,导致1992年之前还没有32类,但应该是涵盖涉案产品的。被告说是广药集团搭了被告的便车,本案只有一个案件,不存在本诉的问题,是否是广药搭了被告的便车,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装璜权可以纳入商标权大的保护范围,可以视为其未注册商标,经常是以商标权一并来讨论的。另外,商标权是否一定和装璜权来保护,这个是一个事实问题。关于损失,事实上双方的产品在市场上混淆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不过是谁和谁混淆,事实上是先有王老吉后有加多宝,目前发生的所有混淆,我们都可以认为是消费者将加多宝混淆看作是王老吉,受益人是加多宝,受害人是原告。
涉案的包装装璜是不是应该有王老吉三个字,既然是文字、图案和色彩的排列组合,既然他将文字单独列进去了,就说明文字和图案是不同的,视觉上的感知和头脑中对内容的感知是不可能分离的。
被告补充
第一关于包装装璜归属的问题,依据现有法律包装装璜是一个在先使用原则。第二关于知名商品认定的问题,知名商品要求是必须使用了包装装璜的商品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商品本身并没有使用包装装璜就不可能构成侵权。在这个案件当中认定谁是装璜权的权利人就是认定原、被告谁的产品是知名商品,原告也确认其2012年6月才开始生产产品,在其主张商品已经构成知名期间,原告的商品还不存在。原告强调双方的商品不是同一个商品,他是强调说从商标法保护的基础上,是否是同一类的商品与本案无关。关于涉案的知名商品的权属,我们不能认可原告的说法,认定知名商品的权属只有两种渠道,一种是谁是这个装璜的实际使用人,从1995年截至到2012年6月之前,只有加多宝公司使用了这个装璜。关于中止诉讼的问题,我们已经向合议庭提出了我们的意见,我们还是希望合议庭能够慎重考虑中止审理的问题,我们尊重合议庭继续开庭的意见。
到底本案当中的装璜是什么,标识的底色是红色的,文字的排列是竖排的,字体的颜色是黄色的,图案布局是中心突出的三个竖排黄色大字,两边有数列黑色小字,顶端有文字环绕,装璜是为了识别与美化商品,这个大字给人一个视觉上的冲击。在本案当中如果想保护这个装璜,就必须排除这个文字及这个文字本身的内容。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根据 北京法院直播网《大兴法院审理“称凉茶包装装潢被侵权 广药集团索赔3亿元”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