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须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2月2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给予权利人500万元赔偿款!这么说,曾经拼死拼活最高赔款只有一百万的日子终于要一去不返啦!这也说明知识产权案件正逐渐受到重视!所以,你还敢小看知识产权案件吗?

  本可轻松打赢的官司可能因举证的疏忽而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权利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尽量熟悉相关诉讼常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以确保实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谨记以下举证须知,在关键时刻,会避免不少失误喔!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良后果。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例如,在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及其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以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经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提交公证处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原件。

  5、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则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7、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证据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8、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9、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10、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1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时,视为未逾期。

  13、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1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1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7、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知识产权行行政诉讼案件举证须知

  1、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3、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被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5、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6、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件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7、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8、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证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证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9、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1、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未提交证据。

  13、被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举证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15、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16、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能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据的案件事实。

  17、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