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业标识意义的艺名可获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裁判要旨

  艺名属于姓名的范畴,受《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的保护。艺名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作用时即具有了商业标识意义,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艺名具有财产权与人格权双重属性,基于自然人的艺名所产生的权利只能由自然人本人享有,具有专属性,他人不能以该艺名是其所选取为由主张对该艺名享有权利。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2013)朝民初字第37679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李自柱、朱书龙、张燕琴

  书记员沈飞

  当事人原告:钮春华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卞苡然

  裁判日期

  2014年3月20日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艺名云菲菲进行演艺活动;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中华演出网(域名为show160。com)上删除为被告卞苡然以云菲菲为艺名推广的涉案商业演艺活动广告,删除涉案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及云菲菲百度贴吧,从中国网(域名为china。com。cn)、金鹰网(域名为hunantv。com)、新华网(域名为xinhuanet。com)、南方网(southcn。com)、看看新闻网(域名为kankanews。com)、中国江苏网(域名为jschina。com。cn)、大众网(域名为dzwww。com)、东方网(域名为eastday。com)、华龙网(域名为cqnews。net)、人民网(域名为people。com。cn)等十家网站上删除涉案《歌手云菲菲名字和歌曲版权声明》;

  二、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中国网(域名为china。com。cn)、金鹰网(域名为hunantv。com)、新华网(域名为xinhuanet。com)、南方网(southcn。com)、看看新闻网( 域名为kankanews。com)、中国江苏网(域名为jschina。com。cn)、大众网(域名为dzwww。com)、东方网(域名为eastday。com)、华龙网(域名为cqnews。net)、人民网(域名为people。com。cn)等十家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钮春华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钮春华及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共同负担);

  三、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钮春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钮春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合理费用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元;

  五、驳回原告钮春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3767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钮春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艺人。

  委托代理人周亚平,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李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万岭,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苡然,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人。

  委托代理人于凤奎,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钮春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与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上加一线公司)、被告卞苡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钮春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亚平、张丹丹,鸟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勾蒲亮,上加一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瑾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万岭,卞苡然的委托代理人于凤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钮春华和鸟人公司共同起诉称:

  作为职业歌手,为了在歌唱演艺事业上有更好的发展,钮春华于2008年初为自己取艺名云菲菲。其后,钮春华以云菲菲为艺名陆续出版了多张专辑、参加了多场宣传活动及商业演出,取得了市场的认可和成功,积累形成了固定的歌迷和受众,多家新闻媒体对钮春华进行了采访和报道。以云菲菲为艺名的钮春华在演艺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013年4月17日,钮春华与鸟人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约定鸟人公司为钮春华投资制作音乐专辑及推广,并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经纪钮春华的演艺事业。因此,我二原告是云菲菲演艺活动在文化市场的共同权益人。2013年初,我二原告发现上加一线公司安排其签约歌手卞苡然以云菲菲为艺名进行各种演艺及宣传活动,具体包括以云菲菲的名义录制并在网络上发布录音录像制品、在中央电视台“天天把歌唱”栏目以云菲菲的名义演唱歌曲、在中华演出网以云菲菲的名义推广商业演艺活动的广告、在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和云菲菲百度贴吧中把本属于钮春华的内容删除并换上了卞苡然的信息。更甚者,上加一线公司还于2013年7月22日以正宗云菲菲的身份在中国网、金鹰网、新华网、南方网、看看新闻网、中国江苏网、大众网、东方网、华龙网、人民网等十家网站上发表了《歌手云菲菲名字和歌曲版权声明》,称:云菲菲是其注册艺名商标,未得到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云菲菲的名字进行相关商业演出等侵权违法活动,各演出单位、艺人经纪人联系云菲菲的相关演出活动可通过云菲菲官方唯一指定艺人经纪人老炎获得详细艺人资料和正式授权,如发现有人继续冒充云菲菲进行相关侵权活动,一旦查实,将立即诉诸法律解决,严惩不贷。我二原告与卞苡然、上加一线公司均属于通过演艺活动从同一个文化市场中换取对价的表演者和表演者的经纪公司,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明知钮春华早在五年前就以云菲菲为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并且在文化市场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受众群,却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擅自使用云菲菲艺名攀附云菲菲名誉,误导消费者,且通过发声明等手段明目张胆的抢夺本属于我二原告的市场份额,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钮春华正常的演艺活动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和负面影响,极大地侵害了我二原告的商业利益,给我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我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1。立即停止对我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卞苡然不得以云菲菲为艺名进行演艺活动,上加一线公司从中华演出网上删除以云菲菲的名义推广的商业演艺活动广告,上加一线公司删除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及云菲菲百度贴吧,上加一线公司从中国网、金鹰网、新华网、南方网、看看新闻网、中国江苏网、大众网、东方网、华龙网、人民网等十家网站上删除《歌手云菲菲名字和歌曲版权声明》;2。在中国网、金鹰网、新华网、南方网、看看新闻网、中国江苏网、大众网、东方网、华龙网、人民网等十家网站上向钮春华赔礼道歉,并为我二原告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我二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1998元。

  被告辩称

  上加一线公司答辩称:

  2007年11月16日,我公司与钮春华签订《歌手签约合同》,约定钮春华于2007年11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间为我公司的签约歌手。为了更好的宣传、推广钮春华,我公司先后为钮春华起过虎妞、鈕榕、云菲菲等艺名,并用艺名虎妞为钮春华推出了原创歌曲《爱情花开一朵朵》,用艺名鈕榕为钮春华录制一张发烧碟《古月照今尘》。2008年5月,我公司开始投资、组织歌曲、安排钮春华用艺名云菲菲录制《噢爱人》、《爱的漩涡》等歌曲,并在网络上宣传推广。2009年底至合同期满,我公司又先后投资、组织歌曲为钮春华以云菲菲为艺名录制了《这条街》、《伤心城市》、《小小新娘花》、《风的寂寞云知道》、《你最美丽你最亲》、《自古红颜多命薄》等歌曲并投资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推广。钮春华上述使用云菲菲艺名的行为在合同期限内是一种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全部由我公司享有和承担。合同期满后,钮春华不能主张和带走因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成果;2011年8月1日,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无线电文娱节目、演出、现场表演等服务上注册云菲菲商标,并于2012年9月28日取得商标注册证。我公司享有的云菲菲注册商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钮春华和鸟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卞苡然答辩称:

  我的答辩意见同上加一线公司上述答辩意见。另外,我是上加一线公司的签约艺人,我以云菲菲为名义进行演艺活动是上加一线公司安排的,我需要服从上加一线公司的安排。云菲菲现在实际上不是一个艺名,而是上加一线公司的品牌,我使用上加一线公司的品牌进行演艺、宣传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综上,我不同意钮春华和鸟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1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钮春华是上加一线公司的签约歌手。

  2007年11月16日,钮春华(艺名:虎妞)与上加一线公司签订《歌手签约合同》,约定钮春华成为上加一线公司包装宣传的签约歌手,上加一线公司成为钮春华全世界范围内演艺活动的唯一的独家经纪人,负责合同范围内钮春华的全部市场运作,出版发行及代理钮春华舞台演出、广告、影视演出以及由现代科技发展而带来的其他演艺形式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即上加一线公司全权处理钮春华所有有关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在合同有效期内,上加一线公司为宣传、促销的目的,有权使用钮春华姓名、肖像、简历等有关钮春华的演艺资料及记录有钮春华的姓名、肖像、简历、表演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像、电影、照片、文稿等。在合同有效期内,钮春华同意上加一线公司拥有一切有关名字、影像、照片、动画、形象以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至2012年11月15日合同终止。

  二、在作为上加一线公司签约歌手期间,钮春华使用艺名云菲菲进行了各种演艺、宣传等活动。

  2008年3月至6月,上加一线公司录制了钮春华演唱的歌曲视频《噢爱人》、《爱的漩涡》,并决定钮春华使用艺名云菲菲。上加一线公司将该两首歌曲视频录制完成后上传到了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推广。在歌曲视频开始显示有“主唱云菲菲”字样。云菲菲作为钮春华的艺名自此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2009年,钮春华以鈕榕为艺名录制发行首张个人专辑《古月照今尘》。

  2011年1月3日,上加一线公司与广州市中友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中友缘公司)签订《专辑出版发行合同》,约定:“钮榕(艺名:云菲菲)”是上加一线公司的签约歌手,上加一线公司具有“钮榕(艺名:云菲菲)”专辑制作、歌手推广等能力,授权中友缘公司发行“钮榕(艺名:云菲菲)”个人专辑。在合同明确的音乐作品列表中列举了8首歌曲,其中演唱者均为钮春华署名云菲菲。

  2009年至2011年,深圳音像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广东音像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发行了如下钮春华的个人音乐专辑或与他人的音乐合辑:《慕容晓晓&云菲菲》、《爱的眷恋 云菲菲》、《冷漠&云菲菲 这条街》、《爱难求云菲菲》、《云菲菲 风的寂寞云知道》、《云菲菲 爱难求》、《云菲菲 小小新娘花》、《冷漠想入菲菲》。这些音乐专辑或合辑中收录有钮春华演唱的歌曲《小小新娘花》、《伤心城市》、《这条街》、《今世有缘》、《邂逅》、《风的寂寞云知道》、《噢爱人》、《爱的漩涡》、《寂寞是你给的苦》、《今夜对你想入非非》等等。在上述音乐专辑或合辑的彩封、歌本上都有钮春华的照片,并署有钮春华的艺名云菲菲。钮春华演唱的上述歌曲在QQ音乐盒、一听音乐网、酷狗音乐网、虾米音乐网、酷我音乐网、56流行音乐网、今生有缘音乐网、新浪网等网站上广泛传播,并署名演唱者为云菲菲。

  2010年12月20日的《音乐生活报》刊登了题为《“寂寞”歌后云菲菲用心歌唱 云中放飞梦想》的文章,介绍了钮春华成为职业歌手的历程及艺名云菲菲的由来,提及钮春华录制第一张专辑《古月照今尘》时叫鈕榕,后来在一次偶然的机遇中遇到了孟文豪老师,他觉得云菲菲的声音和当年的“台湾帽子歌后”凤飞飞极其相似,云菲菲的名字便由此得来。2011年3月16日的《音乐周报》以《云菲菲新专辑<风的寂寞云知道>发布》为题对钮春华的个人音乐专辑《云菲菲 风的寂寞云知道》进行了介绍。2011年4月出版发行的《中国保健营养》杂志将钮春华作为了封面人物,并以《云菲菲寂寞歌后款款情》为题对钮春华进行了介绍,并提及“云菲菲是上加一线公司2011年主推的歌手之一”,以及孟文豪对钮春华的协助。2012年第85期《中国音乐报》以《歌声“菲”扬——云菲菲》为题对钮春华进行了介绍。在上述报刊杂志对钮春华的介绍中均直接使用了钮春华的艺名云菲菲。

  2011年,钮春华演唱了电视连续剧《梨花泪》的片尾曲《红颜自古多薄命》,在该电视剧中演唱者的署名为云菲菲。

  2011年,钮春华以云菲菲为艺名参加了中央电视台“中华情”栏目的“城市恋曲”节目,演唱了歌曲《这条街》。

  2011年2月19日、2月24日,钮春华分别在新浪网、腾讯网注册了名称为“歌手云菲菲”、“云菲菲”的个人实名认证微博。在微博中均有介绍其演唱的代表作品包括《小小新娘花》、《这条街》、《伤心城市》、《风的寂寞云知道》等。上加一线公司还创建了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云菲菲百度贴吧,对艺名为云菲菲的钮春华进行推广宣传。另外,在各互联网站上有大量的以云菲菲为艺名的有关钮春华的各种演艺活动及宣传的信息。

  钮春华陈述其在与上加一线公司合同期间使用云菲菲艺名进行的演艺、宣传等活动均是履行其与上加一线公司合同的行为。

  三、2013年4月17日,钮春华与鸟人公司签订合同,成为鸟人公司的签约艺人。

  2013年4月17日,钮春华(艺名:云菲菲)与鸟人公司签订《艺员演艺经纪及唱片制作之合同书》,约定鸟人公司为钮春华全世界范围内演艺活动的唯一全权代理人,即经理人或经纪人,负责在钮春华的全部演艺事业上执行作为钮春华个人代表的所有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有关形象、声音、歌唱、舞蹈、戏剧、艺术创作的活动(即舞台、戏剧、电影、电视及电台广播、互联网、写作、作曲、作词、摄影或担任模特儿、现场表演、参与录制录音录像或其它任何形式、宣传影片及所有形式的广告、商品推销及宣传、商品品牌、企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的代言人等),并由此而及的一切有关著作权、邻接权的产生、利用、转让等。钮春华上述所有演艺活动所获得的收益,鸟人公司与钮春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四、上加一线公司在与钮春华的合同到期后,安排其签约艺人卞苡然使用云菲菲对外进行演艺活动及进行各种宣传活动,并在中国网等十家网站上对外发布《歌手云菲菲名字和歌曲版权声明》。

  2012年底,卞苡然与上加一线公司签约,成为上加一线公司的签约艺人。上加一线公司决定让卞苡然使用云菲菲从事演艺活动。

  2013年2月12日,卞苡然注册了昵称为“云菲菲1314”的新浪微博,并在微博简介中称“云菲菲 代表作品《这条街》、《伤心城市》、《小小新娘花》、《戒了爱情戒了你》、《风的寂寞云知道》。自此,卞苡然开始对外使用艺名云菲菲从事演艺及宣传活动。

  2013年6月12日,卞苡然以云菲菲为艺名在中央电视台“天天把歌唱”栏目演唱了歌曲《在雨中》。

  2013年7月22日,上加一线公司分别在中国网(域名为china。com。cn)、金鹰网(域名为hunantv。com)、新华网(域名为xinhuanet。com)、南方网(southcn。com)、看看新闻网(域名为kankanews。com)、中国江苏网(域名为jschina。com。cn)、大众网(域名为dzwww。com)、东方网(域名为eastday。com)、华龙网(域名为cqnews。net)、人民网(域名为people。com。cn)等十家网站上发表了《歌手云菲菲名字和歌曲版权声明》,内容如下:近日不断接到举报,并经上加一线公司多方取证查实,发现有人公然冒充我公司旗下艺人云菲菲的名字和非法演唱中友缘公司、音乐人陈伟和我公司拥有的著作版权音乐作品,对此我公司将暂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给予侵权艺人严重警告,特此声明:1。云菲菲 云非非名字为我公司合法注册艺名商标,没有得到我公司的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云菲菲和云非非的名字进行相关的商业演出等侵权违法活动;2。歌曲《这条街》、《小小新娘花》、《寂寞是你给的苦》、《伤心城市》、《爱的漩涡》、《哦爱人》、《风的寂寞云知道》等版权为中友缘公司、音乐人陈伟和我公司合法拥有,任何人没有经过上述单位或创作者的授权不得擅自利用歌曲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演唱、演出活动;3。各演出单位、艺人经纪人联系云菲菲的相关演出活动,可通过云菲菲官方唯一指定艺人经纪人老炎获得详细艺人资料和正式授权。最后希望各地云菲菲的粉丝、观众仔细甄别真假,如发现有人继续冒充云菲菲进行相关侵权活动,我公司一旦取证查实,将立即诉诸法律解决,严惩不贷。同时,在上述每个网站的《歌手云菲菲名字和歌曲版权声明》下方均配有卞苡然的照片。

  2013年8月7日,在百度音乐中搜索“云菲菲”,可以同时查找到钮春华、卞苡然分别演唱的相同歌曲《这条街》、《小小新娘花》,并显示钮春华和卞苡然均为“云菲菲”。其中,卞苡然演唱的《这条街》、《小小新娘花》所属专辑分别为《戒了爱情戒了你》、《志摩与徽因》,发布日期分别为2013年6月27日、2013年3月21日。

  2013年8月15日,上加一线公司在域名为show160。com的中华演出网上发布《云菲菲 演出预定》的广告,并配有卞苡然的照片,其中介绍内容有“云菲菲,中国内地著名女歌手”、“演艺经历 2009年录制完成并发行的首张个人专辑《古月照今尘》,2011年年末最新伤感情歌专辑《爱难求》”、“代表歌曲《小小新娘花》、《风的寂寞云知道》、《伤心城市》、《这条街》”,在广告结尾留有经纪人孙炎的电话和上加一线公司的企业名称。

  上加一线公司还将原本宣传钮春华的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及云菲菲百度贴吧中的钮春华的相关信息删除,换成了卞苡然的相关信息,并配有卞苡然的照片。其中,在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对卞苡然的介绍中,称卞苡然为内地著名女歌手云菲菲,大热歌曲有《戒了爱情戒了你》、《亲爱的草原》、《最爱草原》、《请接收我的爱》、《伤我最深的男人是你》,2013年3月与当红歌手冷漠合唱单曲《志摩与徽因》由上加一线公司出品。在列出的“云菲菲的音乐”中包括了收录在专辑《爱难求》中的歌曲《这条街》、《小小新娘花》、《寂寞是你给的苦》等,在列出的“云菲菲的图片”中有卞苡然的照片,也有钮春华的照片,代表作有《这条街》、《伤心城市》、《戒了爱情戒了你》、《小小新娘花》、《寂寞是你给的苦》、《今夜对你想入非非》等。在列出的“演艺经历”中有“2009年录制完成并发行首张个人专辑《古月照今尘》”、“2011年年末最新伤感情歌专辑《爱难求》”等。在介绍的“新歌快递”中有如下内容:“云菲菲,典型网络时代的音乐受益者,可能很多歌迷对她得印象还停留在《风的寂寞云知道》、《红颜自古多命薄》等这些热门歌曲中,其实云菲菲已经出版并发行了七张专辑的数十首单曲,在并不景气的唱片市场中始终坚持着音乐人自己的态度,不过没关系,从这首《戒了爱情戒了你》开始,一个从网络走出却拥有绝对专业实力,一个安静唱歌却可以打动无数人的云菲菲,将会华丽转身、浴火重生。曲风的转变、歌曲的大火,都将给听众一个惊喜。”

  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新闻”项下,搜索“云菲菲”,能够搜索出众多卞苡然以云菲菲为艺名从事演艺活动的信息。

  在百度搜索引擎的“图片”项下,搜索“云菲菲”,能够搜索出众多卞苡然的照片,同时也有钮春华的照片。

  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均认可上述卞苡然使用云菲菲的行为是由加一线公司安排的。

  五、上加一线公司申请注册“云菲菲”商标的情况。

  2011年8月1日,上加一线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文娱节目、电影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录音棚、配音、现场表演、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项目上注册“云菲菲”商标。经商标局核准,2012年9月28日,上加一线公司获得了第9787907号“云菲菲”商标注册证。

  六、其他事实。

  2013年8月7日,鸟人公司和钮春华对钮春华注册的“歌手云菲菲”新浪微博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其中有网友如下留言:“有人给我打电话说你签在他们公司,活动要从他们公司走,还说他们有歌曲版权所有权,那个人叫老炎,有这事吗?上加一线。这个公司有个叫老炎的,到处宣传是他们公司的。”、“请问你是现在的云非非吗?就是以前的云菲菲,不是现在的云菲菲,是吗?”、“你好,我很想知道你和云菲菲是同一个人吗?网上说不是,但查找歌曲时,为何有些歌曲是一样的,但照片不同,我真的没搞清楚。”

  2013年6月29日、7月2日,鸟人公司分别与北京盛世艺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盛世艺星公司)、北京好朋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好朋友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盛世艺星公司、好朋友公司分别委托鸟人公司签约艺人云菲菲于2013年8月20日、8月19日在四川省南充市举办的企业庆典晚会、内蒙古通辽市举办的客户答谢晚会上进行演出,演出报酬分别为2万元。2013年7月25日、26日,好朋友公司、盛世艺星公司分别向鸟人公司发出《通知》,称因演出主办方看到另一个云菲菲的声明,质疑鸟人公司云菲菲的真实性,并担心引发法律纠纷,要求解除双方的演出合同,特通知鸟人公司合同即刻解除,并将预付款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鸟人公司和钮春华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共计11998元。

  上述事实,有《歌手签约合同》、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光盘、《专辑出版发行合同》、音乐专辑及音乐合辑、网页打印件、《音乐生活报》、《音乐周报》、《中国音乐报》、《中国保健营养》杂志、《艺员演艺经纪及唱片制作之合同书》、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及商标注册证、《演出合同》、《通知》、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钮春华是鸟人公司的签约艺人,鸟人公司是钮春华全世界范围内的唯一经纪人,钮春华与鸟人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共同享有钮春华演艺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故钮春华与鸟人公司是钮春华演艺活动所产生利益的共同权益人,可以共同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钮春华、卞苡然作为歌手,鸟人公司、上加一线公司作为艺人经纪公司,均在文化市场上通过自身的劳动创造、传播文化产品,同时也从文化市场上获取相应的收益,故他们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钮春华、鸟人公司与卞苡然、上加一线公司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相同,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根据上述规定,姓名权是民法中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同时,当自然人的姓名具有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能够发挥出引导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的作用时,姓名就又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人姓名的保护是民法中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延伸,其侧重于制止引起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姓名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属性,但同时与自然人也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另外,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姓名既可以是自然人的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等。在市场竞争中,当具有商品来源意义的自然人的姓名、艺名等被他人假冒,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时,权利人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中,钮春华自2008年3月至6月开始将云菲菲作为其艺名,并在网络上以演唱者云菲菲的名义发布了《噢 爱人》和《爱的漩涡》两首歌曲视频。自此之后至钮春华与上加一线公司的合同到期之前,钮春华以云菲菲为艺名录制发行了多张个人音乐专辑及与他人的音乐合辑,钮春华以云菲菲为艺名所演唱的歌曲在众多网站上广泛传播,《音乐生活报》等多家报刊杂志以及众多互联网站对艺名为云菲菲的钮春华及其以云菲菲为艺名所演唱的专辑进行了介绍和报道,钮春华还以云菲菲为艺名演唱了电视剧《梨花泪》的片尾曲、参加了中央电视台组织的演出等。钮春华通过上述对其艺名的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云菲菲与钮春华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同时云菲菲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云菲菲已不仅仅起到作为钮春华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云菲菲既属于钮春华的人格权,也属于其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在钮春华与上加一线公司合同期间,上加一线公司作为经纪人依约可以使用钮春华的姓名及艺名云菲菲,但在双方合同到期后,因该艺名所具有的人格属性和对钮春华所具人身依附性,其不会随着双方合同关系的终止与钮春华脱离关系。从其作为商业标识来看,云菲菲与钮春华也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该种市场联系同样也不会因为双方合同关系的终止而消灭。且,上加一线公司和钮春华的合同中也未约定双方合同到期之后钮春华不能继续使用艺名云菲菲。故上加一线公司提出钮春华使用艺名云菲菲属于职务行为,在合同到期后钮春华不能带走该职务行为后果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此,双方合同到期后,上加一线公司无权再安排其他艺人使用艺名云菲菲从事演艺活动。但在钮春华与上加一线公司合同终止后,上加一线公司却安排其签约歌手卞苡然使用艺名云菲菲从事演艺活动及进行各种宣传活动,包括录制并在网络上发布歌曲、参加中央电视台的演艺活动、在中国演出网上发布演艺活动广告、将原本属于钮春华的百度百科词条云菲菲和云菲菲百度贴吧修改为卞苡然的信息、在中国网等十家网站上发布声明等,甚至安排卞苡然以云菲菲的名义演唱钮春华曾以云菲菲为艺名演唱的成名歌曲《小小新娘花》、《这条街》等,还在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云菲菲百度贴吧中将钮春华的经历作为卞苡然的经历进行宣传、在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中还宣传“可能很多歌迷对云菲菲印象还停留在《风的寂寞云知道》、《红颜自古多命薄》等这些热门歌曲中,……,从这首《戒了爱情戒了你》开始,一个从网络走出却拥有绝对专业实力,一个安静唱歌却可以打动无数人的云菲菲,将会华丽转身、浴火重生。曲风的转变、歌曲的大火,都将给听众一个惊喜”,上加一线公司及卞苡然的上述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后来的云菲菲卞苡然就是以前的云菲菲钮春华的故意,并意图隔断云菲菲与钮春华的市场联系、抢占本属于钮春华的演艺市场份额,客观上足以引起消费者将钮春华与卞苡然相混淆,且从公众在钮春华新浪博客上的留言来看,已经实际产生了混淆和误认。

  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违背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鸟人公司和钮春华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卞苡然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虽然其使用云菲菲艺名是上加一线公司安排的,但其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后果负责。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注意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不得将已经属于他人在先权利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否则在先权利人可以对商标注册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商标注册人并不能因为持有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就当然地认为其具有使用该商标的天然合法性。如果该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可以不经撤销商标的行政程序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钮春华在2008年6月份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云菲菲作为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上加一线公司2011年8月1日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云菲菲作为钮春华的艺名就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上加一线公司对于云菲菲是钮春华的艺名也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上加一线公司却将钮春华在先使用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名云菲菲作为商标申请在第41类现场表演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显然侵犯了钮春华的在先权利,故上加一线公司的该商标不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另外,钮春华是将云菲菲作为其艺名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该种使用方式与上加一线公司注册的商标无关。因此,上加一线公司以其商标权为由提出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云菲菲作为钮春华的艺名具有人格权属性,钮春华要求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钮春华和鸟人公司造成了市场混淆,应当为此公开消除影响。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鸟人公司和钮春华主张的50万元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也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云菲菲作为钮春华艺名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主观过错程度、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钮春华和鸟人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上加一线公司和卞苡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鸟人公司和钮春华主张的公证费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艺名云菲菲进行演艺活动;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中华演出网(域名为show160。com)上删除为被告卞苡然以云菲菲为艺名推广的涉案商业演艺活动广告,删除涉案百度百科云菲菲词条及云菲菲百度贴吧,从中国网(域名为china。com。cn)、金鹰网(域名为hunantv。com)、新华网(域名为xinhuanet。com)、南方网(southcn。com)、看看新闻网(域名为kankanews。com)、中国江苏网(域名为jschina。com。cn)、大众网(域名为dzwww。com)、东方网(域名为eastday。com)、华龙网(域名为cqnews。net)、人民网(域名为people。com。cn)等十家网站上删除涉案《歌手云菲菲名字和歌曲版权声明》;

  二、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中国网(域名为china。com。cn)、金鹰网(域名为hunantv。com)、新华网(域名为xinhuanet。com)、南方网(southcn。com)、看看新闻网( 域名为kankanews。com)、中国江苏网(域名为jschina。com。cn)、大众网(域名为dzwww。com)、东方网(域名为eastday。com)、华龙网(域名为cqnews。net)、人民网(域名为people。com。cn)等十家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钮春华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钮春华及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共同负担);

  三、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钮春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钮春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合理费用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元;

  五、驳回原告钮春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原告钮春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92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卞苡然共同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

  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

  二〇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沈 飞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