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内的参与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的各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发布了关于一份共同实践做法的官方公报,其内容简介如下:
一、包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文字要素
1.字体与字形
原则:以一般、标准字体或手写体呈现的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要素,不具备显著性(无法克服绝对注册障碍)。
例外:如果前述标准字体的文字要素中包含了具有足够显著性的图形设计,则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前述“足够的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为:图形要素的显著性足以转移消费者对于文字要素的描述性的注意力,或可能使消费者产生对于商标的持续印象。
2.与颜色的结合
原则:仅是单纯为文字本身添加颜色或为背景添加颜色并不能使商标获得显著性。
例外:如果颜色设计/安排足够特殊且易于被相关消费者记住,则商标可能因此获得显著性。
3.与标点/其他符号的结合
原则:仅添加标点符号或其他符号并不能使商标获得显著性。
4. 文字要素的位置安排
原则:一般的位置安排(例如将文字垂直、倒置或分行排列)并不能使商标获得显著性。
例外:如果文字位置安排方式足够特殊(标准: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其注意力集中在这种特殊的文字排列方式上,而不至于立即注意到文字内容所具有的描述性),则可能因此获得显著性。
二、包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图形要素
1.几何图形的使用
原则:仅是将几何图形与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简单结合(尤其是将几何图形作为文字内容的边框),不能使商标获得显著性。
例外:当几何图形与其他要素在呈现方式、排列方式或组合方式上足够特殊,则可能会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2.图形要素与文字要素的相对位置和比例(大小)
原则:一个本身具有显著性的图形要素与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要素结合,只要该图形要素的大小和位置足以在商标中被清晰识别,则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3.图形要素是否与拟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有直接关联
原则:如果图形要素是拟保护商品/服务的直观呈现或符号化、风格化呈现或与其有直接关联,则不具备显著性。
4.图形要素是否为与拟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有关的商业实践中的通用图形
原则:如果图形要素是拟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有关的商业实践中的通用图形,则不具备显著性。
三、包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文字要素与图形要素的结合方式
原则:如果文字要素与图形要素分开来看其本身均不具备显著性,则二者结合而成的商标也不具备显著性。
例外:如果二者的结合给消费者带来的整体印象足以将消费者的注意力从文字要素的描述性上转移开,则商标整体可能具备显著性。
作者:黄若微 华孙北京办公室副总经理;孙一鸣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总第1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