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玫琳凯公司诉河北省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玫琳凯 MARYKAY”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法院审理认定,“玫琳凯”和“MARYKAY”经过美国玫琳凯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成为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昌黎公司申请的“玫琳凯 MARYKAY”商标是对美国玫琳凯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摹仿,其行为构成不正当利用他人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
案情回顾
昌黎公司于2008年4月提出第6647904号“玫琳凯 MARYKAY”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美国玫琳凯公司认为昌黎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其1998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的第1275186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等商品上的“MARYKAY”商标及1998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的第1380186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遮瑕膏等商品上的“玫琳凯”商标的复制、摹仿;同时,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于是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并未获支持。随后,美国玫琳凯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亦无果,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玫琳凯”和“MARYKAY”作为驰名商标对抗不同类别的“玫琳凯 MARYKAY”获得了成功,而同为驰名商标的“康王”在对抗不同类别的同名近似商标却以失败告终。在此,提醒大家,对于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不可不信亦不可尽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均采取“个案审理”原则,即其他同类案件不作为参考对象。故此,当企业商标权受到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以获取跨类别保护也不失为一种策略。法院“个案审理”,当事人亦要“个案处理”方能在维权道路上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马慧敏 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