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有的法律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社区 汇知产

  所谓商标共有,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是指基于共同申请而形成的商标共有。虽然知识产权的共有在我国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规定,但商标共有却是第一次被规定在商标法中。

  一、商标共有的特征

  商标共有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商标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申请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商标共有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商标共有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商标共有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

  二、对商标“共有”的理解

  有本来是物权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多数人所有一物,为多数所有关系。”商标共有描述的多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的社会现象,只是借用了物权法上的共有概念,共同表达了权利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复数性特征。事实上,物权法上的共有与商标权的共有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两者的客体不同。物权法的共有是指数人共同拥有对同一物的所有权,其客体是物。而商标法中的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它是商标权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商标共有的客体是商标,而商标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具体来说,它是一种“识别性标记权利”。

  2、两者的产生不同。物权法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原则,严禁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形式。作为所有权的物权形式,共有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1)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在继承开始而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即享有法定的共有权。(2)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如通过买卖合同共同取得物的所有权。(3)基于公法行为取得,如基于国家赔偿而取得的共有财产。(4)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如数人共同占有无主物、数人共同猎杀的野生动物,可成立共有。无论哪一种取得方式,物权法上的共有通常表达的是私法自治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自由。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国家机关的登记,但这并不能改变意思自治的本质。而商标共有的形成,必须由国家机关审核,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核准由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两者的存续期间不同。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系永久“存续,故为无期物权”。当然,所有权的永久并不是绝对的,只是表达出物权存续期间的相对稳定性,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却很难找到永恒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可以消灭的,作为客体的物的消灭,就可以引起所有权的消失。如大米被吃掉后,原存在于大米上的所有权自然就消灭了。而商标共有的存在是有期限的。时间性正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它表达了对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一旦到期,商标共有就可能消灭。但商标权的这个10年期间毕竟不是除斥期间,满10年后,它还可以因为权利人的续展而延续。从某个角度说,商标共有也可以象物权法的共有那样永久存续,前提是商标共有人及时续展其商标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权的保护期具有不确定性。

  三、商标共有的性质

  在物权法中,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契约,成一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权”。商标共有既然借用了物权法共有的概念,那么,如何认识商标“共有”的性质?它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笔者认为,商标共有一般应为共同共有。各共有商标权人对该商标平等地享有不可分割的权利,作为客体的共有商标并没有被划分为若干份额时,商标共有应视为共同共有。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共同共有是基于一种共同关系,而商标共有也是基于一种共同关系而形成,这种共同关系就是各共有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或者共同受让而成为商标共有人。

  当然,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各共有人也可以按份共有同一商标。商标权毕竟是一种私权,应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四、商标共有的取得

  商标共有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数人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经其审查核准获得商标共有;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获得商标共有。

  商标共有的继受取得,主要是因为继承、合同等而取得。当然,无论是继承取得,还是协议取得的商标共有,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公告。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形成商标共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继承人或者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共有的原始取得有两种方式,即使用和注册。商标权缘于使用,数个人共同使用某一商标,也可能形成商标共有,例如合伙组织使用的商标,当合伙解散后,该商标权可能归多个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在多数国家,商标共有产生于注册。我国商标法第5条只规定了通过共同申请原始取得商标共有,事实上,对于只有使用而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数个所有人也可以形成商标共有,只是这种商标共有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当然,若该共有商标是驰名商标,即使它未经注册,我国商标法为防止产生混淆,也禁止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