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超凡知识产权
案情要点:
共有商标基本特点是共同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有权”,在充分尊重共同注册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共同注册人申请的共有商标与共同注册人单独申请的近似商标可以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实现共存。
具体案情:
2002年4月,北人集团公司(简称“A公司”)和福州黄晶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共同向商标局提出“BEIRENTSK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号:3156117。2003年6月,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B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14962号‘TSK’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
A、B公司不服,于2003年7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由A、B两公司各自在先的注册商标组合而来,并由A、B两公司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属于对既得商标专用权的处分行为。商标局将共同申请人认定为单一申请人,并以此错误认定为前提,引证B公司在先商标来驳回申请商标,侵害了A、B两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对自己商标的处分权。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条所指的共有商标,共有商标的基本特点是共同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有权”。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A、B公司在先分别已注册商标的组合,由申请人A、B公司共同享有专有权,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但基于共有商标的特点和申请人A、B自愿的共同意思表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权利冲突。最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
律师简评: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该条款明确了共有商标的特征,即主体的复数性和权利的单一性。就主体的复数性来说,共有商标的权利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权利的单一性来说,多个共同注册人享有的是一个商标专用权。也即,共有商标意味着由多个共同注册人来共同行使独占权、禁止权、使用权、处置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投资权、设立质押权、收益权等商标权利。而商标专用权为私权,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商标注册人合法行使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中,B对引证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有处分引证商标的权利;A、B两个公司共同对申请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A、B共同享有处分申请商标的权利。基于共有商标的特点和申请人A、B自愿的共同意思表示,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权利冲突,实则尊重了共同注册人的“意思自治”。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是有理可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