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柳平:全面深刻准确地再认识标准必要专利

  2015 年11月7日,由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 中国技术交易所共同举办的 “2015 强国知识产权论坛” 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相关各部委领导、北京市领导、知名智库负责人、 国外内企业高管及代表、科研院所专家等近700人参加了会议。在主题报告环节,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宋柳平作专题报告,发言主题是 “全面深刻准确的再认识标准必要专利” 。会上,宋总阐述以全球的事业,科学的态度,全面准确深刻正确的认识、再认识标准必要专利。宋总主要讲述三个观点,一是标准具有双重性,鼓励创新和公共权力。二是标准和专利的关系,认为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双重性的,一是普适性,二是依从性,它最重要的一个依从性是在它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最有价值的专利。三是国际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会约问题,一个是原则性的要求,及时披露,另一个是公平合理切实的原则供人使用。

  宋柳平 华为公司监事、高级副总裁

  宋柳平:感谢主持人,感谢组委会的邀请,也感谢大家冒着寒冷,坚持到最后的时刻。我想用尽量短的时间把我的一些核心观点说一说。今天我想说的题目,就是以全球化的视野,科学的态度,全面、准确、深刻、正确地再认识标准必要专利。

  为什么要谈这个主题呢,我们知道,前一段时间,大家如火如荼地讨论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问题,在讨论如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的使用问题,出现了很多似是而非的观点。我们国家在最新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第85条(即4月份“征求意见稿”第82条)也涉及相关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标委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暂行规定也涉及相关内容。总的来讲,有许多模糊和不正确的认识,而这个问题又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影响十分重大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全面、深刻、准确和科学地再认识标准必要专利。

  第一点,我们先谈一谈标准。工业标准实际上是对产业的方向牵引,它具有公共权力属性,实际上它有双重的属性。第一重属性是鼓励,因为必须要鼓励私营部门,鼓励创新者,鼓励领先的企业不断地把自己最先进的技术、最良好的方案贡献给标准组织,然后变成国际的标准、区域的标准、国家的标准或行业标准,牵引着这个行业往前发展。特别是现今,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就必须鼓励有实力的行业领导者、商业组织和私营部门把自己的先进技术放到标准当中。标准的实质就是人们需要按照一个统一的要求来生产产品。标准的第二个重属性是由于它涉及到公共领域,所以除了鼓励以外还要施以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第二点,关于标准和专利的关系问题。标准本来和专利是没有关系的,标准是带有公共属性的,是有公权影响的,因为人们普遍需要采用它。而专利是一种私权,是一个垄断性的权利。随着人类技术进步的需要,随着标准技术的不断的演进和发展,90年代以来世界的普遍趋势就是很多公司把已经申请了专利的先进技术放到了国际标准当中去,使得这些专利成为了所谓的标准必要专利,即Essential Patents。因为标准的普适性,使得专利这种私权被标准普适化了,这也就是在实质上扩大了专利被人们使用的范围。由于标准的控制力和对行业的引领作用,标准必要专利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非常关键的问题,又由于欧美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通过这种普适化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形成一种平衡,世界开始讨论所谓的滥用和限制问题。但是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双重性这一本质,即标准必要专利仍然是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最有价值的专利。正因为它太有价值了,大量的欧美权利人因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为防止这种垄断性权利过度行使,所以才产生了所谓的限制和约束问题。例如,美国高通公司每年通过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收取的许可费就超过70亿美元。初步估算,在工业标准行业,全球因为标准必要专利而产生的年度交易,超过1000亿美金,交叉许可产生的交易估计要超过1万亿美金。在工业标准行业,80%以上的知识产权交易都是来自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正是因为存在这些交易,欧美权利人获得了大量的利益,所以才产生了约束和限制滥用的问题。

  第三点,谈一谈国际上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识和现状。各个国际标准组织一般都会有一个知识产权规约或政策,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这些原则性要求包括:第一,权利人应当及时披露的义务,第二,权利人应当做出承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许可给需要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对于这两个约束的具体要求,比如对于披露的具体要求,各标准组织规定都是不完全一样的。国际标准组织对于是否满足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要求也并没有一个统一判断标准或解释;那么由谁来做这个判断呢?其实是由各国的司法机构来进行判断的,标准组织只是做了这种原则性的要求。这就是世界的普遍现实情况。

  因为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特别重要,它涉及到特别重大的商业利益,所以关于披露问题,关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问题,关于禁止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其复杂的问题,每一个国家的判决和判例,都不一样,或者说有所区别。所以在所有的标准组织的讨论中,争议最大的是在这些问题上,其实都很难很难达成一个一致意见。所以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不能够简单化理解。

  第四点,谈一谈最新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第85条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约束问题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标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标准中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暂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讲,这个立法草案和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权利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或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主动地去对国家标准的必要专利权利人用成文法的方式进行限制或约束。其实原因是这种限制或约束对于国家利益而言是极其危险的。为什么非常危险呢?我们知道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国的国家标准更多的是采用国际标准,是采标,也就是说国际标准的专利直接穿透到中国标准,这是一种形式;第二种形式就是事实上使用国际标准而使得国际标准的专利穿透到中国,例如运营商会要求按照3GPP或ETSI的国际标准来部署网络。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穿透,国际标准权利人都是没有参与中国标准的制定,也就是说专利法草案或暂行规定的的任何约束是不适用于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参与所谓中国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所以说我们的专利法草案85条和暂行规定,实际上是约束不到国际专利权人的,但是中国企业是要参与中国标准制定的,所以这些约束和限制针对的对象实际上主要的就是中国企业。要知道,我们现在的市场是全球化的市场,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中国的企业参与了国家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贡献,而中国企业在中国国家标准的必要专利被约束和限制掉了,这就等于只缴了中国企业的武器,而西方公司的武器还保留着,这就使得我国企业与西方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这是非常危险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特备慎重地对待国家标准必要专利问题。

  第五点,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对于国家标准的制定权都非常重视,对国家标准必要专利的任何限制和约束都十分慎重。因为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WTO和世界贸易规则允许各国保留的重要权利,所以对这种权利的约束和限制要慎之又慎,我们不能轻率地做出这种自废武功的决定。

  第六点,我国经济发展和实体经济发展对于知识产权的需求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当前的主要矛盾绝对不是应该限制中国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行使权利!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中国的创新个人或组织因为中国国家标准必要专利而获得了经济利益,更别说像西方公司那样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根本没有需要约束和限制标准必要专利这种权利的现实社会需求。相反,当前的主要矛盾,第一个是中国的司法机构对于国际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在中国的实施进行管辖,就是中国应该像世界发达国家一样,对于国际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在本国的实施和落地,应当受到中国司法的审查和管辖。第二个主要矛盾是大量的中国企业正在走向世界,但能够在国际标准中具有影响力和在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企业凤毛麟角,如果遇到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打压,它们没有任何国际标注必要专利作为制衡筹码。部分国内企业也只有能力和机会放一点专利到国家标准中,获得一些国家标准必要专利。由于西方公司也要进入中国这样一个大市场,按照中国国家标准销售产品。这时候国内企业就有可能将中国国家标准必要专利作为谈判筹码和制衡的手段,取得走向世界的资格。这也是一定时期内中国很多国内企业实际可能获得的唯一的平衡手段和筹码。我们不能简单地就把它们竞争的筹码剥夺或限制掉。第三个主要矛盾是,国家一直在倡导知识产权运营,各级政府也拿出很多的财政资金来扶持知识产权运营,希望鼓励知识产权实施和运用,但是,我们应当知道在世界范围内,在工业标准领域产生专利交易的80%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我们不要轻易的把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给剥夺掉了,降低了专利的价值,否则,哪还有专利交易的权利基础?没有实体的专利交易需求,运营平台就是空中楼阁,是没有意义的。

  第七点,从世界范围看专利或者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双重功能。第一个功能就是保护创新、保障本国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外一个功能,就是保护本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我们看美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就很清楚,美国的联邦法院、州法院保障的是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但是不要忘了它还有另外一套准司法体系,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它保障的是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力。深刻地理解这种制度设计,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我们不要也不应该为了约束和限制一些不重要、不现实、非主流的需求,而伤害了主流的需求。事实上,我们到目前为止,中国现在还没有到达那样一个阶段,即需要对国家标准专利进行强约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个人或实体在这个上面得到真正的利益收到了很多钱!我们说标准既有鼓励性的一面,也有限制的一面。当前我们更需要的是鼓励现今的企业把它们先进的技术贡献给国家标准,给予它们一定的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使所有的企业都愿意拿出最先进的技术贡献,应该全面、科学地看待这个问题。因此,我们不能片面地仅对国家标准必要专利进行限制,这样将会产生非常非常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无论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还是从中国当前的现实阶段来看,我们需要更加科学地、全面地来看待国家标准必要专利问题,需要谨慎地对待国家标准必要专利的约束问题。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