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官历数那些奇葩的管辖权异议

北京知产法官历数那些奇葩的管辖权异议

  “实务中有些问题,可能是咱们在座的听都没听说过的。”这是今年我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做主题发言时表达的一个观点。当时举的一个例子是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实务流程问题。相信这个流程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当然,有人会说,我要清楚这个做什么?确实是这样。这个世界上我们真正需要关心的事情确实不太多。

  不过,裁判文书上网的实务流程与大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的裁判文书的多寡直接相关。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可以去关注下,比较有意思。回头有机会我也会给大家做相应介绍。

  这里说一个更有意思的话题。管辖权异议。这个问题可以说最近两年我一直在跟踪,并且也写过相关的文章。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有意思”?

  直接上图吧:

北京知产法官历数那些奇葩的管辖权异议

  贵院马驹桥派出法庭条件简陋,设备及其不齐全,连审理案件的最基本的桌子、椅子都没有,远不如远郊区县或者偏远山区的法庭办案条件,失去公信力和威严感。虽本案在合同纠纷履行地法院审理,但若在不像法庭的法庭审理涉案金额上百万的案件会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和距离感,故,还是应该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还有:

北京知产法官历数那些奇葩的管辖权异议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是净土,有点新鲜空气与绿叶,故要求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两项管辖权异议理由都堪称“奇葩”。“管辖权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实务中主要是被告)认为其所涉案件不应由目前的受诉法院管辖。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然,《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问题在第二章有专门的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至少在民事诉讼法层面上,管辖权规则还是基本明确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绝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均被法院裁定驳回,只有零零星星、很少的一些管辖权异议是成立的。

  但是,实务中的问题出在哪呢?恶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太多!

  就像开篇提到的两个例子。甚至毫不客气的说,这分明是在调戏法院、调戏法官!完全无视法律的严肃性!奇葩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也曾亲身经历过一个。异议理由如下:

  原告是一家德国公司,而被告是一家上海公司。原告在北京打官司是打,在上海打官司也是打,为节省被告路途往返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本案还是应该在上海相关法院审理更合适。

  虽然说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不是也得于法有据啊?!为什么这个案子不应在受诉法院管辖,您总得找出法律依据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这么任性!这就是司法实务中管辖权异议的现状。

  当然,归纳起来,实务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无非三个:1、所涉案件管辖权确实有问题,坚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2、通过管辖权异议向法院争取更多的举证时限,不想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3、纯属拖延诉讼,恶意十足。

  我们都知道,管辖权异议的是可以上诉的。这样一来,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没个小半年,整个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是走不完的。正中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下怀!对待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该怎么办?看过一篇报道,接受采访的法官的观点是,速战速结,不给这类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一年前在@志兴法官 新浪微博也讨论过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的观点也大致如此,说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要做的就是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规则,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管辖权异议审理和卷宗流转等工作。

  理论上来讲,“速战速结”、“埋头苦干”的做法我是赞同的。但是,实务中的问题是,你再怎么“速战速结”,再怎么“埋头苦干”,也架不住越来越大的案件量。更何况,你面对的是这种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而且理由还很奇葩,你的工作量体现不出任何输送正义的价值。因为事实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谁是正义,谁是恶意”根本就不需要你去裁判。

  so,I have a dream!请不要再拿这种奇葩的管辖权异议来恶心我们啦!

  来源:陈志兴的知产圈

  作者:陈志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