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形势下,兴起了一种“微商”的商业形态。微商之微,并非“微小”之微,乃是因许多网民适应于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里作电商,作微客,经营微店,以“互联网+”的精神嫁接到自己的商业创意中,形成新型商业模式和商业行为。
微商,也有字号,有品牌,需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微商的商标保护给传统的商标注册程度带来一定的挑战。传统的工商管理中,有个体工商户,也有公司。就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来言,2007年始,商标局发布一纸行政规章《自然人申请商标注意事项》,其中要求个人申请商标需要附上营业执照,要么是个体工商户,要么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等经营资质证明;并且其营业执照的范围也限制了其商标申请的类别范围。当然,公司申请商标则不受类别限制。
传统工作管理正在从束缚走向宽松和开放,以公司注册登记的商事制度改革即是例证。就微商而说,其经营主体以个人或几人合伙为主,也有公司进行微商经营的案例。然而,如要求微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则有点像穿上短裤套西装——给人以不伦不类的感觉。微商以移动互联网为经营的主要场所和空间,个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少而精,业务却比公司还做得大。由此来讲,恐怕用传统个体工商户来套用在微商身上,这种要求多少显得跟不上时代。
考察当时商标局之所以对个人申请商标注册提出附加营业执照的条件,其理由主要有三。其一,商标本为经营目的,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商业标志;遂似乎可以理直气壮要求个人证明自己的经营资质;其二,防止个人大量的抢注、恶意注册商标;其三,有效降低商标申请与审查的工作量,防止行政资源浪费甚至拥堵。
然而由此带来的弊端或缺失也难免,笔者认为有三。其一,商标局只能要求中国大陆的自然人申请商标要附上个体工商户或经营承包合同等种种营业资质证明,却无法要求外国的个人也要附上这样的证明,甚至中国港澳台的居民也无法要求,因为他们压根就不存在个体工商户或经营承包合同这样的证照。由此带来的一个客观效果就是,自然人申请商标的条件不平等,外国人甚至是中国港澳台的居民享受到了超国民待遇。反而是大陆人在自己的国家申请商标条件更为苛刻,岂非咄咄怪事?
其二,防止个人抢注大量商标、倒卖商标的理由也很牵强。因为我们承认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有财产权,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许可、转让商标。注册、许可、转让商标本身就是商业经营行为。再进一步讲,中国港澳台的居民和外国人之所以没有那么多限制,是因为承认每一个人都有经营权,都有追求财产的权利。在承认自然人就有经营权的基础上,给自然人强加上种种附加条件,无疑使得中国人在经营上束手束脚起来。
其三,为有效节约行政资源,从而适当限制自然人自由申请商标,这也难以成立。因为我们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正是行政机关存在的源头和正当性所在。商标审查是为了自然人和企业服务,而不是商标申请打扰了行政机关。那种认为过多的商标申请会带来行政资源的浪费,无疑是颠倒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似乎认为过多的商标申请是给行政机关增添了麻烦。其实,我国一直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且以历年包括商标、专利、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增长迅猛引以为豪,写进历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规划之中。所以,那种认为放开自然人申请商标,从而激增的商标注册需要限制的观点也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微商时代,个人的经营行为如何规范,如何服务,尤其是商标、专利如何在政策层面上给予扶持、帮助和提供更好的服务,是需要与时俱进进行考量的一个问题。微商是一种微创新,里面有跨界经营的新生态,有微信生存的新渠道,有微店经营的新创造,在当今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时节,微商是需要极为鼓励的。
微商时代来了,在此呼唤给微商以及其他所有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松一下绑!(顾金焰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细软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