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志兴
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也就是说,自那开始,生效裁判文书就都能够在这个网上看到。为什么要这么做?一个直接的考虑就是对法官形成“倒逼”作用,促使法官下大力气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水平。
但是,除裁判文书之外,其他各类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等等,均未有向社会公开的机制。这样的话,一定程度上,起诉状等产生于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文书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都被掩盖,律师、专利代理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营案源,而非提高诉讼业务的规范化水平。
为什么这么说?有实例为证。
司法实务中经常能够看到“满嘴跑火车”的诉讼理由。
比如说,根据我有限的司法实践经验观察,有那么一个律师事务所,其中有两位代理律师,在她们代理的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不管实际案情如何,必定会出现两条诉讼理由。一条是,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市场地位,相关公众不会认为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相同的经营者或者认为二者是系列商标,故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还有一条是,原告正在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洽淡转让事宜,一旦洽谈成功,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故请求将本案中止审理。
但是,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法官在庭上问,在案证据中,哪些能够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该代理律师的回答是,申请商标确实经过使用获得很大的知名度,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 并没有提交相关的使用证据。
然后,法官又问,你们和引证商标权利人洽谈转让事宜,目前是什么结果?
该代理律师的回答是,目前公司还在进一步的接洽过程中,并没有实质性进展。
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说一句话,这完全是在胡说八道嘛!
没有任何的证据,但却说得头头是道,“正义凛然”。
实务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又比如说,对于涉案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专利代理人在强调专利申请本身的非显而易见性之外,还会提到该专利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商业成功。但是,一旦法官问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商业成功的具体指向时,又闪烁其词,没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曾经听到过一种观点,是说律师、专利代理人不得不这么做,因为要挣钱。
但是,个人觉得,这种做法是非常有损律师、专利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虽然目前并无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书的公开机制,但是,通过诉讼活动的开展,对方律师、专利代理人以及法官们都能够非常轻而易举地对该律师、专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甚至人品)做出判断。而考虑到知识产权领域是一个非常小的圈子,这样胡说八道的行为对于律师、专利代理人的水平(甚至人品)无疑会是一个非常负面的评价。
因此,个人认为,诉讼活动还是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比较好,一切行为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的话,即使败诉,也能赢得对方律师、专利代理人以及法官的尊重。否则的话,非但诉讼住主张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反而还能引发对方律师、专利代理人以及法官的质疑,甚至鄙夷。
当然,要做到实事求是还得有一个最基本的理念。那就是,必须打心眼儿里承认“谁都不傻”,不要心存侥幸,试图指靠那些雕虫小技而蒙混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