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张益达
在法检系统引起广泛“讨论”的司法改革即将踏入律界。近几日,诸多媒体对律师分级改革话题进行了报道,其中,有文章(如《初级律师VS大律师——律师评级你同意吗?》)援引陈卫东教授语,“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可能在明年进行推进,届时可能对律师执业法院进行部分限制。”
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的新闻刚出,一石激起千层浪,遭到众多律界大咖的强烈反对。甚至有律师表示,这是在律界施行“员额制”,是市场化行为的倒退,是计划经济的死灰复燃,作为一名青年小律师,虽然没有这些大咖的慷慨激扬,但也对该项分级制度的改革心存隐隐的担忧。抛去情感上的抵触,提笔写文,不当之处请多见谅。
首先,从必要性上说,律师分级制度是否应该建立?任永安研究员声称:“建立律师分级制度,可以使当事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律师。届时律师收费与等级挂钩。”可是,律师签订代理协议,提供法律服务行为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根本,律师要多少钱,当事人愿意给多少钱,双方自己决定。而且,律师本身就是自由职业者,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自己就可作出调节。另外,在民事行为中过多干预似乎与党中央“简政放权”的趋势不符。
律师是一个门槛很低,但是存活率也很低的行业。年轻律师很少能拉到案源,很多新手根本存活不了3-5年,市场能够自动淘汰不适合的律师,那再进行分级是否还有其必要?
其次,对律师分级是否涉嫌侵犯律师执业自由?如果进行分级,是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还是制定相关政策抑或律师协会自行制定规则?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无限制律师的执业自由。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无限定律师的出庭权限。十八届四中全会,我们敬爱的习主席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观念,如果不修改相关法律,仅仅依靠政策、抑或律师协会规定对律师进行分级、限制律师的出庭权限,是否涉嫌违反《立法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
再次,从透露出来的分级措施来看,似乎不够科学、完善。具体展开如下,
1. 先不说其中很多标准不够细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无法定性,单根据执业年限进行分级是否科学?或者说执业年限能否代表执业律师的能力?正如你会认为一个作家早几年开始写出,作品就一定写得比人家好么?那张爱玲那句“出名要趁早”的名言又作何解?同样,执业10年的律师水平就一定比执业3、4年水平的人高?换句话说,如果执业3、4年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好,凭什么拿的钱反而少,反而不能出庭?
最近十年,是法治快速发展的时期,法律在频繁改动,法理根据也从苏联体系的解构到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老律师并不能与时俱进,而很多年轻律师却能脱颖而出。此时,根据执业年限进行分级到底是为了哪些律师的利益?众所周知,我国很多律师在执业多年成为高级合伙人后就很少再出庭,执业4、5年的律师是出庭律师的中流砥柱。如此分级,青壮年律师反而拿不到案件,赚不到钱,让拥有财富的老律师更加聚积财富是否真的合理?
2. 根据等级限制出庭法院是否与“便民”宗旨不符?文者对以下问题深表担忧,第一,一审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上诉到高院,律师不能代理,如何处理?第二,律师签署代理协议之后,被告人在庭审期间发现重大、疑难刑事犯罪,如何处理?第三,律师收费与等级挂钩,限制初级律师出庭法院,那么,对于高院的案件,请大律师收费更高,按现在的情况本可以请能力相同的年轻律师出庭,那么差额谁来承担?
3. 分级标准与设立初衷是否统一?有人拿出例证,英国划分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中国也可以走这条道。不错,人家确实也有所划分,但是,第一,人家走的路并不代表这条路就好;第二,人家的路好也未必适合你;第三,变量不同,盲目参照可能适得其反。英国虽然划分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出庭律师是不管案源的,事务律师管理案源,大家各司其职,都有口饭吃。而大陆通常案源都掌握在老律师手上,年轻律师很少有案源,进行律师分级的直接结果就是,大律师有案源,能辩护,年轻律师屁都没有,其结果实在让人胆寒。
4. 不进行律师分级,当事人是否真的就不能全面了解律师?随着互联网的长足发展,如今信息来源的渠道越来越多。找一个律师代理案件要花不少钱,当事人都不是弱智,很多时候都是货比三家,律师的水平拙劣已经很难糊弄当事人。话说回来,进行律师分级之后,当事人就真的能全面了解律师了?在律师专职化的今天,仅凭大律师资格就真的能证明一个律师合格?主要从事家事代理的大律师就真的适合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在高院辩护?
5. 分级设置如何妥当处理法检向律师群体的流动?最近两年,不少法官、检察官从体制内跳槽出来,其中不乏法院庭长、检察院全国十佳公诉人,如果明年推行律师分级,这些群体的执业年限如何计算?正如某检所言,岂不是在背后叉了他们一刀?如果在法检工作期间不能算作执业年限,那又有多少人敢于跳槽?又如何保证法检群体与律师群体良好的互相流动?
联想到前几天北京法院很多岗位无人报考,以及近两年法检群体的辞职潮。不得不让人怀疑,此次律师分级的初衷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该先把法检系统的司法改革问题处理好,如果非要插手律师制度,可以从律师的分类上提出一些指导意见,而非进行所谓的“律师等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