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简称钓鱼台公司)诉被告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龙润茶业集团公司)、焦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钓鱼台公司诉称,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拥有注册商标“钓鱼台”,该商标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确认为驰名商标。自2006年起,其经钓鱼台宾馆管理 局授权作为唯一代表负责管理、维护“钓鱼台”商标,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7月,钓鱼台公司(甲方)与云南龙润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润茶业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授权龙润茶业公司有偿使用“钓鱼台国宾馆指定用茶”字样用于其生产的普洱茶叶产品外包装上,协议为期三年。
钓鱼台公司另称,经其查询工商信息得知,龙润茶业公司在与其签订上述《协议书》时已处于注销状态,其法人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协议书》签订后,实际系由龙润茶业集团履行合同、支付许可使用费,焦某则为龙润茶业公司注销登记前的法定代表人及龙润茶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钓鱼台公司称其发现,《协议书》到期后,龙润茶业集团仍在继续销售其生产的上述授权产品,且存在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的情形。钓鱼台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 反合同约定,造成其经济损失,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龙润茶业集团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普洱茶、红茶产品外包装上非法使用“钓鱼台”商标、“钓 鱼台国宾馆指定用茶”字样,并就上述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共计4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信息来源:北京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