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具有显著性。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标识作用要求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让消费者明显辨别出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经营者或生产者。
二、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同时,商标法律法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规定了实施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不仅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且也承载了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因此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商标的价值甚至远远超过其产品本身能够带来的金钱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