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纠纷调解业务介绍

  自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实践中,大量著作权纠纷主要通过和解或诉讼解决,而通过著作权调解机制解决纠纷尚属空白。随着版权产业的蓬勃发展,建立著作权纠纷调解机制,丰富著作权纠纷解决途径已成为迫切之需,其必要性主要有:

  首先,日益增多的著作权纠纷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可以缓解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压力。

  其次,调解具有诉讼、仲裁与和解无可比拟的优点。调解省时、省力、省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仍可以保持合作关系,或创造未来合作机会。

  再有,著作权纠纷具有专业性强、类型新、难度大、数量多、标的额相对较小等特点,适宜调解解决。

  最后,调解机制符合国际潮流,是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倡导的纠纷解决方式。

  拟成立的中国版权调解委员会将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调解服务,敬请大家关注调解委员会的筹备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