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半年引业界热赞

  出处:知人善用IPRdaily

  2013年8月30日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于5月1日同步实施。新《商标法》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半年以来,在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等方面修订后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出来。

  关于方便商标申请人

  一标多类,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笔者在今年五一后曾代理若干”尝鲜”的申请人以一标多类的形式申报商标,申请人只用填写一份申请书和一份委托书,商标标样也只用黏贴一份,确实高效便捷。

  快递商标申请文件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以前申请人通过快递递交文件,申请日期以商标局、商评委收到日期为准,极易导致商标局、商评委收文日期超出法定期限,导致申请人丧失权利。

  现在同样是期限届满日,邮政企业下班时间一般截止当天16点~18点,而快递企业营业网点则可以延迟至当天21点甚至更晚一些,快递企业比邮政企业延长营业的几个小时,对于期限届满日的申请人而言,作用不言而喻!通过快递递交商标申请文件的,快递企业收寄、送达文件等同于邮政企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的此项规定,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最大可能的维护了申请人的权利。

  关于新旧法律适用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的应当适用旧法进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后的应当适用新法,商标侵权行为从2014年5月1日前持续到5月1日后的,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新法进行处罚。笔者代理上海杨浦区法院在审的一个商标侵权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即跨越了2014年5月1日,杨浦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即适用了新法的侵权认定和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

  而在另案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最终证明了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来源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处罚,只是责令其停止销售。若根据旧法规定,只要销售了侵权产品无论是明知、应知还是不知,一律按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关于驰名商标

  新商标法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一些被抢注的未注册商标,符合条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对抢注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笔者在新法实施后代理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该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赔偿依据方面,法院给予了驰名商标权利人较轻的举证责任。正如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所言:”驰名商标不是评比、不是排序,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项法律制度,一项国际惯例。”

  关于商标许可备案

  新《实施条例》取消了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的规定,修改为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且备案材料不再需要提交商标许可合同,以往许可合同涉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等私密性条款今年五一后都不必公开,笔者日前代理的若干商标许可备案事项,尤其是几份含有丹麦、芬兰两国商标权人作为许可人的备案,不必提交许可合同,不必公开许可事项以外的内容,日期自由,程序简化,深受许可人尤其是外籍许可人的好评。

  关于加强商标权保护

  (2014)绍柯知初字第109号”柔维丝”商标侵权案,是新商标法下浙江省绍兴市第一起商标侵权案,涉案商标为核准注册三年内的非驰名商标,适用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法定赔偿,原告诉求15万元,法院酌定赔偿4万元,相比今年五一前类似情况一两万元的赔偿标准有显著提高,该案经向原审法院核实后确认为该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以来,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告获赔的最大数额。

  关于新法需要明确的事项

  申请人以”一标多类”形式申请的商标,在转让部分类别或部分类别被提出异议后,暂无分割方案。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则实质上为代理机构增加了递交商标申请前对法律文件及签章的审查义务,没有区分代理机构明知、应知或不知等。前述问题,期待不久的将来,新《商标法》司法解释能予以细化、明确,使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结语: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实施半年以来,显著方便了商标申请人快捷简便地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方便了商标审查、审理机关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也方便了司法审查机关依据新法扩大的自由裁量权限,更好的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的打击了侵权、加强了对商标权人的保护。

  作者:乔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