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本表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著作权人原始取得著作权,以及通过转让、继承或承受取得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登记申请时填写。

  1、软件基本信息:

  软件名称

  a.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全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全称应填写一致。可参考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的命名规范;(目前以软件、系统、平台、插件、中间件等结尾的软件名称可以申请,如以工具、计算、系列等结尾软件名称需慎用)

  b.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如:DOS、Windows、WPS等;(软件简称不能与软件全称完全一样)

  c.分类号:按照分类代码选择填写;

  d.版本号:申请登记软件的版本号。(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V1.0或1.0这两种模式)

  软件作品说明

  选择申请软件是原创软件还是修改软件。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修改他人软件的,需选择“修改软件须经原权利人授权”并提交授权书。

  开发完成日期:填写开发完成软件的日期,即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例如:硬盘、CDROM等磁介质)上的日期。

  发表状态: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的方式包括:销售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以及网上发布、产品发布、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

  a.软件已发表的,请选择已发表选项,并填写首次发表日期和首次发表地点所在的国家或城市;

  b.软件未发表的,请选择未发表选项。

  开发方式: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况,选择填写表中提供的方式之一:

  a.单独开发:指依靠自身的条件自行开发完成的软件;

  b.合作开发: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合作开发协议;

  c.委托开发: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依据委托协议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委托协议;

  d.下达任务开发:指根据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项目任务书 。

  2 、著作权人

  1)姓名或名称:选择填写著作权人的类别、证件类型和号码、国籍、所属省份城市和园区;

  2)类别:其中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他;

  a.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b.著作权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名称、类别、国籍、省份、城市和园区;

  企业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需提交的文件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机关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需提交的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需提交的文件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文件为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c.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文件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以及《上级法人单位证明》。

  d.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三类的著作权人。如,部队或部队的科研院所,若其无任何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交。

  3)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填写应与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4)证件号码

  如果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注册号。

  5)国籍、省份/城市、园区

  国籍、省份/城市填写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没有园区的可以不填。

  3、权利说明

  权利取得方式:选择著作权人取得权利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软件著作权是通过继受取得的,从下列方式之一中选择填写:

  a.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b.继承,指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利,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

  c.承受:是指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该申请软件若是已作过著作权登记的,需填写原登记号;原登记事项作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需填写变更或补充证明编号。

  权利范围:选择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范围包括下述情况之一:

  a.全部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所有权利;

  b.部分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并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

  4、软件鉴别材料

  提供以下选择

  一般交存:

  源程序的连续的前30页和连续的后30页;

  提交一种文档的连续的前30页和连续的后30页,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一种以上的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缴纳80元的费用;

  例外交存(专门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

  例外交存的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a.提交源程序的前、后30页使用黑色宽斜线覆盖百分之五十(由登记机构实施);

  b.提交源程序的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

  c.提交目标程序的前、后30页和源程序任选连续的20页(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5、软件功能和技术特点

  只供软件首次登记填写

  a.硬件环境:指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计算机硬件和专用设备;

  b.软件环境:指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c.编程语言:指编写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如:VC 6.0,VB 6.0 ;

  d.源程序量(条数):指登记软件的源程序的总行数或者总条数;

  e.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写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事项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着重描述该软件的各项主要功能,并简述其特点。说明字数限于500字之内。

  6、申请办理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著作权人申请或代理人申请。

  7、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写出姓名、地址、联系人(可以不是申请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

  8、代理人信息

  a.授权委托: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在此栏填写委托代理范围和权限,以及代理授权期限;

  b.代理人详细信息:

  应填写代理人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系人。

  注释1: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注释2: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注释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邮箱地址。我中心办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如,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将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9、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承诺所保证条文;

  申请人为个人的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公章,签章影印无效。

  10、申请表自填报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系统将自动删除相关数据。请申请人及时进行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