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版权》杂志重点推荐文章

  1.《谷歌图书项目——知识产权全球性治理初现》 作者:薛虹

  从谷歌图书项目入手,分析拥有巨大经济实力的跨国企业在互联网上创建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结构的新现象,研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所可能造成的社会经济法律问题,探讨如何顺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建立新型的全球治理模式。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1期

  2.《米老鼠形象在我国过保护期了吗?-评深圳中院判决的米老鼠案》 作者:祝建军

  该案判决做出后,有人认为,米老鼠卡通形象在中国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深圳中院错误地保护了已进入中国公有领域的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米老鼠卡通形象。深圳中院是否保护了已经过期的米老鼠卡通形象,这不仅涉及法院对该案判决的公正性问题,还涉及人们商业性使用米老鼠卡通形象之行为的正确定性问题,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为此,文章进行了论述。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1期

  3.《建立著作权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作者: 陈智伦

  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人民调解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一项社会工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一项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我国正在建立的著作权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就是ADR在中国的一大发展和创新,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大发展和突破……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2期

  4.《谈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从华盖公司诉重庆外运公司侵权案谈起》作者:于晓白

  曾经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华盖创意”诉“中国外运”侵犯其图片著作权纠纷一案,终于2010年12月16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民提字第199号判决书的宣判而尘埃落定。最高院再审改判此起著作权案件。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2期

  5.《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几起著作权案例评析》

  作者:陈锦川

  本文提炼当年北京市高院审理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既总结概括了北京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也是全国审判情况的一个缩影。从这些文章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地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也为正确理解运用法律提供了鲜活的案例。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2期

  6.《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作者:蒋志培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提高打击盗版力度,增加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定赔偿数额,增加侵权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后果的举证责任;应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挑战,完善补充有关网络版权保护规定,解决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适用混乱的突出问题;强调保护公民的知悉权,将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界定的更明确清楚,富有弹性。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2期

  7.《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

  ――解读《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 罗东川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是继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两个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的又一重要司法文件。该文就该《意见》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做了详细的解读。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3期

  8.《资源分享网站的版权问题与解决途径》 作者:王野霏

  2010年百度文库版权风波,引发了分享网站版权问题大讨论,形成了社会热点。在信息网络时代,如何把握好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创作的前提下,实现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正确处理好版权纠纷至关重要。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3期

  9.《关于取消著作权法中报刊转载规定的建议》作者:索来军

  本文分述如下:有关报刊转载的规定;影响报刊转载规定顺利实施的突出问题;集体管理组织同样难有作为;无法转付的报酬成为遗留问题;解决报酬收转问题的根本办法是修改著作权法。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3期

  10.《关于汉字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作者:来小鹏 谢国敏

  文章论述了由于汉字在文化传播和日常使用上的特殊作用,在单字独创性判断和审美意义界定过程中应当考虑这种特殊性,不应要求过高的独创性,尤其是对单个汉字提供保护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对其独创性个别判断原则,并在侵权判定过程中全面考虑各要素,在提供创作者有效激励的前提下,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使用字体的自由,以实现创作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均衡。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4期

  11.《关于现行著作权法修订问题的随想》作者:郭禾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多子”未必“多福”,一法附带六条例的状况应当改变;“数字”与“铅字”的差距,法律应当适应技术的进步;“集体”与“个体”分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有待重新界定;制品”与“作品”的分野,音像产业从中得到了什么……

  详见《中国版权》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