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知名造纸企业,其产品尤其是纸巾系列在国内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现在合肥地区发现某造纸企业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产品外观设计,故委托本律师团队代为进行维权。
经过前期公证保全及相关证据搜集,案件现已投诉至合肥市知识产权执法支队。根据前期谈判效果来看,侵权方对于侵权应无异议,目前双方主要在侵权赔偿数额上争议较大。
律师不应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
今天在合肥市知识产权执法支队就案件进行第一次调解,对方律师却给出几千元的赔偿数额。对此意见,团队律师实在感到诧异。虽然本案中,侵权方非法所得、我方损失及者许可均无法提供证据,但专利法法定赔偿一万元的下限,做为律师理应当清楚。在基本法律条文不清楚的情况下,就进行调解,对方律师究竟成了当事人的代言人,还是应回归到代理人的角色,后者的责任更多是向当事人普法及权衡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