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宣称被翻拍,原剧本著作权人亦可诉虚假宣传

来源:海淀法院 | 知识产权那点事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原告穆德远、陈燕民诉被告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磁公司)、福建恒业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恒业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穆德远、陈燕民诉称:二原告是电影《黑楼孤魂》(以下简称《黑》片)的编剧,对《黑楼孤魂》电影剧本(以下简称《黑》片剧本)享有包括摄制权在内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翻拍。二原告曾授权深圳影业公司将该剧本拍摄成同名电影,并于1989年上映,获得好评。但由被告创磁公司出品、恒业公司发行的电影《枉死楼之诡八楼》(以下简称《枉》片)未经原告授权,在其海报及其他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被告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发布了《枉》片的先导海报、预告片,撰写并发表了介绍该电影且含有不实信息的文章。三被告借由原告作品的社会影响作为宣传其《枉》片的噱头,搭原告作品之便车,使原告的合作伙伴误认为原告在已许可他人翻拍《黑》片剧本的情形下,仍与其商谈影片的重拍事宜,从而对原告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在搜狐网及腾讯新闻上刊登声明,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被告创磁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无竞争关系,二原告是编剧不是制片人,原告主体不适格;2、《枉》片的宣传内容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未构成虚假宣传;3、《黑》片拍摄时间较早,且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公司未对二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恒业公司辩称:一、《黑》片的版权所有者为深圳影业公司而并非二原告,二原告仅对《黑》片剧本享有著作权,于影片中仅享有署名权,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二、《枉》片的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因为:1、《枉》片的取材背景虽与《黑》片基本一致,题材同属诡异电影,但没有对《黑》片做片面对比和宣传;2、《黑》片已被禁映,不受正常经营的保护,翻拍被禁映的电影不构成侵权;3、翻拍不是歧义性语言,《黑》片在1989年被禁映,社会知名度一般,《枉》片的宣传内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不会对《黑》片造成损害,更不会对《黑》片剧本造成损害;4、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证据支持,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公司发布《枉》片的宣传内容是免费服务,故公司并非广告发布者,不承担广告发布者的相应责任。而且,宣传素材为另二被告提供,公司并不明知、应知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已于收到起诉书后删除了《枉》片的宣传内容,主观无过错,公司不应与另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故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为《黑》片的编剧,授权深圳影业公司拍摄《黑》片。《枉》片由创磁公司出品、恒业公司发行,二公司向搜狐网提供的《枉》片海报、预告片等宣传内容中包括“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改编自‘黑楼孤魂’事件 破禁公映 《诡八楼》取材自流传很广的‘黑楼孤魂’恐怖事件,将因为放映之时吓死观众的1989年被禁映恐怖片《黑楼孤魂》重新搬上大银幕。据悉,此次翻拍,不仅借鉴了89版《黑楼孤魂》中的种种恐怖惊悚元素,更把人性的种种欲念锁进其中”、“翻拍1989年禁映电影《黑楼孤魂》”等宣传语。二原告否认《黑》片曾被禁映。

豆瓣网、时光网中有《枉》片的影评,如“豆瓣评分3.6,惨不忍睹的数字意味着观影的极大风险”、“本人追随恐怖片那么多年,第一次见到那么骗人垃圾的电影”、“本片和鬼完全没任何关系,和恐怖也沾不上边”、“《诡八楼》:定位不准、乱造舆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恐怖片做宣传,整天都会是啥以前上映时候吓死过人,其实年代久远,几乎无法证实。但是,今天我看了以后,我忽然有个疑问:他们当年,是被气死的吧???”等。二原告另提交证据证明因《黑》片已宣称被重拍,原有意与二原告合作重拍《黑》片的案外人要求停止合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创磁公司作为《枉》片的出品人,享有《枉》片的著作权,应为该片承担法律责任;恒业公司与创磁公司应共同为其向搜狐网提供的涉案宣传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从著作权法意义上并依据常理理解,影视作品的“翻拍”系指经原影视作品或原剧本(以下简称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原作基础上的重新拍摄再创作,翻拍作品与原作在作品内容上存在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同时,影视作品的内容及表现手法来源于剧本,必然与剧本紧密相关、不可分割,故对影视作品的翻拍也必然涉及对影视作品剧本的使用。

创磁公司作为《枉》片的著作权人,未经《黑》片剧本著作权人即二原告或《黑》片著作权人即深圳影业公司的许可翻拍其作品,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亦未据证指出《枉》片与《黑》片在作品内容上存在何种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却在《枉》片的图文宣传及预告片中宣称《枉》片系“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破禁公映”、“将因为放映之时吓死观众的1989年被禁映恐怖片《黑楼孤魂》重新搬上大银幕。”、“借鉴了89版《黑楼孤魂》中的种种恐怖惊悚元素”等。证据证明,此一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误导及负面影响,认为《枉》片与《黑》片存在“翻拍”等关联关系,且使二原告错失合作机会。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搜狐公司作为宣传媒体,涉案虚假宣传内容为另二被告提供,其亦免费提供宣传服务,故不应对搜狐公司苛以过高的审查义务,搜狐公司亦于二原告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宣传内容,因此搜狐公司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搜狐网中的虚假宣传内容已不存在,二原告要求各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实际履行意义,法院对二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至于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的具体赔偿数额,鉴于二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该二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将综合考虑《黑》片及其剧本本身的价值、该二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虚假宣传行为的方式、期间、范围等情节予以酌定。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于搜狐网(网址:www.sohu.com)首页持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为原告穆德远及原告陈燕民消除影响;被告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共同向原告穆德远及原告陈燕民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宣判后,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已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

一是二原告是否为适格原告。二原告作为《黑》片剧本的编剧,系向市场提供智力成果的市场主体,就其作品享有相应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同时,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作为影片的出品人和发行人,搜狐公司作为网络媒体,在影视文化、娱乐媒体等经营领域与二原告存在竞争关系,故二原告主体适格。

二是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对二原告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前文已述,对影视作品的翻拍必然涉及对该影视作品剧本的使用,二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虚假宣传内容已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枉》片与《黑》片之间存在“翻拍”或其他关联关系,且使二原告错失合作机会。虽然同一剧本可许可他人多次翻拍,但除却文学名著以及经典剧目外,通常剧本被翻拍的机会必定有限,且经历次翻拍后剧本的翻拍价值可能逐次递减,翻拍与再创作的表达空间亦会逐次缩减,故剧本如被宣传已被翻拍,固然会减少该剧本的拍摄机会进而影响或减少剧本著作权人的交易机会及经济收益。同时,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影评中对《枉》片的负面评价亦对《黑》片以及《黑》片剧本产生不良影向。因此,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将对二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二原告承担消除负面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是二原告主张赔礼道歉能否支持。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性质属侵权纠纷,被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源起在于其未经授权却宣称为“翻拍”,故本案诉争法律关系的基础为二原告就其剧本享有的摄制权,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旨在保护市场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以及通过公平交易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而赔礼道歉系为民法上对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一种救济方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二原告对《黑》片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为编剧或导演的署名权,而各被告的宣传行为并未侵犯二原告对《黑》片享有的署名权。况且,涉案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枉》片与《黑》片或《黑》片剧本存在关联关系的误认可通过公开消除影响的方式予以救济,故法院对二原告的上述主张及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是翻拍“禁映”影片是否构成侵权。恒业公司另辩称翻拍被禁映的电影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首先,《枉》片对《黑》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翻拍;其次,影片禁映为国家行政管理程序,与二原告对《黑》片剧本享有的摄制权无关,影片是否禁映不影响二原告基于《黑》片剧本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被告行为若构成侵权,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