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理解专利的技术方案,并确定适合的检索目的,是进行有效检索的前提。
2.判定权利要求的类型(产品或方法)依据不是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的性质,而是权利要求的主题。
3.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4.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在说明书中被赋予不同于通常含义的特定含义时,对该权利要求的检索范围应当包括将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理解为具有相关领域通常含义所确定的范围,以及将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理解为说明书中赋予特定含义时所确定的范围。
5.如果某技术术语在本领域中的有通常含义,但申请的说明书中却规定了其与该通常含义不同的特殊定义,则检索时不仅要考虑该技术语的通常含义,还要考虑其特殊含义。
6.权利要求中的功能和效果特征检索时是否需要考虑:需要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及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判断该功能或效果对该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否有限定作用。判断时需从两方面进行考虑:其一,该功能或效果是否为产品的固有特征;其二,该功能或效果是否导致产品的结构或组成不同。
7.包含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检索时应注意:如果制备方法或使用方法使产品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产品的结构或/和组成时,制备方法或使用方法对产品具有实质的限定作用,在检索时就应当予以考虑。
8.包含产品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当方法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产品特征实际上隐含了对方法使用的条件和/或步骤的限定时,检索时必须考虑该产品特征的限定;反之,如果方法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产品特征是方法本身必然具备或带来的特征,在检索时即不需要考虑。
若属前者,检索时,应优先检索含有该产品特征的技术方案或者具有实现该特征的步骤的技术方案;如果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技术知识很容易推知实现该特征的步骤,则检索还可以扩展到不含该特征的技术方案。
9.包含用途和目的特征的权利要求。用途型权利要求一般如:“由……组成的催化剂”、“由……组成的装饰材料”;目的型权利要求一般如:“具有抗癌作用的化合物”等。
用途和目的对产品结构特征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决定了检索时是否需要考虑。
10.前述专利检索过程中,是否考虑相关特征时,仍考虑的话可以提高检索效率,缩小检索范围,但在考虑情况下无法找到对比文件,那该特征应不应考虑,而需要进行全面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