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2 )合高新民三初字第 00078 号
原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湖区宝安南路 1001 号华润大厦 7 楼,组织机构代码证 10001857 一 4 。
法定代表人:吴向东,董事长。
原告: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信息产业综合服务中心3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686041一8 。
法定代表人:王印,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拥山,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900129一9 。
法定代表人:陈福成,总经理。
被告:安徽大统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18号颐和花园H组团2幢,组织机构代码证 7 8 6 5 1 8 81一2 。
法定代表人:陈焕隆,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文娟,安徽大统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持有“萬象城”和“the mixc”注册商标,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深圳、沈阳、成都、郑州、杭州、青岛等地开发的城市综合体均命名为万象城,2010年9月,该公司授权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无偿使用“萬象城”和“the mixc” 注册商标,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在合肥政务新区的华润万-象城项目正处于开发建设和招商中。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大统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是合肥松芝万象城商业项目的开发商与运营管理商。两原告与两被告就松芝万象城项目在建设和营销过程中使用“松芝万象城”、“松芝萬象城”等商业标识的行为发生争议,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 1 、立即停止使用“萬象城”、“万象城”文字名称及“MIXC”标识; 2 、在“百度”、“新安晚报”、“合肥晚报”等相关媒体登载致歉声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统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松芝万象城”、“松芝萬象城”等商业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建立在政府依法许可的基础上,此后有权在政府许可的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告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统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使用原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所持有的mixc及the mixc英文注册商标;
三、原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被告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统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政府依法许可使用“松芝万象城”、“松芝萬象城”等中文商业标识等的行为不再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承担 2 叨元,被告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统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00 元;
五、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马箭
代理审判员 赵晨
人民审判员 姚灿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