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是在要求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和直接救济之间取得一个比较妥帖的平衡。因此,源自德国瑕疵专利而产生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并非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根本目的,真正目的是以此救济使用现有技术的公众免受侵权纠纷之苦,保障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得以简便、及时实现。而公众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是该制度得以设置的法理基础和正当性根据。
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不在于否定原告专利的新颖性,也不在于评价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它无关原告专利权的效力或禁止权的大小,而是意在被告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在侵权诉讼中得以简便、及时地实现,其仅关乎被告行为是否合法,关乎被告行为是否具有免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