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是被告行使的一种专利侵权抗辩权,以被告的主张为适用前提,按照大陆法系的观点,实质性抗辩要求在一审期间提出,被告在一审未主张,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因此,对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一般不予审理,避免诉讼突击和审级损失。